是什么让一位老实人化身恶魔残忍的屠戮了村霸一家10口人,无论老人还是孩子全部都被杀害,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给村霸一家人带来如此惨绝人寰的惩罚。
在2011年在上海打工的郑某(化名)接到了妻子的电话,电话中妻子的哭诉以及母亲的现状让他怒急攻心,匆忙买车票赶回老家。郑某回到老家看到妻子和母亲时,妻子终于忍不住和他倾诉了这段时间受到的不公平待遇和侮辱,而母亲因为那群恶人只能躺在病床上。
这个事件是发生在浙江省的一个小乡村,郑某家和曹家是邻居,平日关系也是不错的。郑某家是世世代代的农民,一家子全都是老实人,依靠种地为生,曹家则出现很多经商的商人,在曹家渐渐富裕的情况下,面对郑某家的贫穷认为他们住在隔壁有些不符合自己的身份。
这种思想与日俱增,曹家的人对待郑家人越来越看不起。因为曹家人经商赚了很多钱,于是他们想要盖一栋大房子。两家中间是有一块空地的,于是曹家盖房子的时候直接将空地占为己有,并没有和郑家人进行商量。
两家本来就就是邻居,房屋离得很近,曹家建的大房子直接就挡住了郑家的光。于是不论是在白天还是黑夜,郑家里都是一片漆黑。郑家人曾多次找曹家人进行商议,希望他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曹家人认为郑家人过于老实,就可以随意的欺负。
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郑家只好去联系村委会,希望村委会可以主持公道,但是村委会和曹家沆瀣,狼狈为奸。对郑家的需求,村委会表示希望他们私下解决,对他说这种属于小事情。
郑家原先并不在这个村子,但是因为之前村子遭受灾祸,所以郑家就搬到了这个村子。这个村子郑家并没有很多熟人,面对村委会对曹家的偏袒,郑家人也无可奈何。但是曹家人知道郑家人到村委会告状之后十分气急败坏。
如果你们再去找村委会告状,就找人把你们打得头破血流。曹家的人曾这样威胁郑家的人,对曹家人的威胁,郑家人无可奈何只能自己默默忍受,再也不敢去村委会寻求帮助。郑家人就这样长期的待在曹家人的阴影之中生活,没有办法摆脱曹家人的威胁。
这样生活下去绝对不是长久之计,于是郑某决定出去外出打工。在交代妻子照顾好年迈的母亲之后,郑某就踏上了外出打工的道路,就是郑某这一决定,给他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面对郑某外出打工,家里只剩下年轻漂亮的妻子和年迈的老母亲,曹家人的劣性根又在蠢蠢欲动。在郑某妻子外出买菜的时候,曹家人经常带着几个人堵住郑某妻子的路,一开始只是进行言语的骚扰到后来愈演愈烈,开始动手动脚。
郑某妻子并没有告诉郑某自己发生的事情,她并不想因为这点小事就去困扰丈夫。但是个人的委曲求全并不能带来恶魔的怜悯,曹家人还经常到郑家人的菜地里偷菜,对郑某妻子的控诉,曹家人不以为然,我行我素。
在一次郑某妻子外出采购东西的时候,曹家人带着几个人围住了她,在曹家几人和往常一样对她言语骚扰动手动脚的时候,突然恶从胆边生。曹家人竟然强行侮辱了郑某的妻子,郑某妻子对外不敢声张,谁也不敢告诉。
就是这样的忍气吞声,让曹家那群恶魔更加猖狂,开始多次侮辱郑某妻子。不止郑某妻子,还有郑某的妹妹,也开始遭到曹家人的言语攻击。对郑某家人不停的忍气吞声,曹家人的气焰愈加嚣张。
更有甚者,趁着在大热天,曹家人将自家的粪桶放在了郑家厨房窗下,导致郑家一整个臭气熏天。终于郑某母亲忍无可忍去曹家理论,面对这家人突如其来的反抗曹家人直接一脚踹翻了郑某的母亲。
郑某母亲被曹家人一脚踢到骨折瘫痪后住院,郑某妻子终于忍受不了了,打电话给了郑某。郑某在了解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后,立刻订票,从上海回到老家。
等到郑某赶到医院后,看到了瘫痪在床的母亲,还有痛哭流涕的妻子,从内心的愤怒正在不断冲击他的理智。对郑某归来,妻子对赵某倾诉了这几个月的侮辱,妻子的哭诉无疑把郑某的怒火再次添柴。
郑某又想起了之前的不公待遇,最终郑某某忍无可忍,和妹夫一起带砍刀然后就前往了曹家。此刻的曹家人还在那儿开心的庆祝,郑某直接冲进曹家见人就砍,一场屠杀就此展开。
无论男女老幼统统躲不过郑某的砍刀,曹某家传出的声响惊动了旁人,旁人立刻打电话报了警。警察赶到的时候,一切都尘埃落定了,郑某并没有在犯下过错后逃跑。最终曹家人三死七伤,郑某表示如果可以的话,自己一定会把他们全都杀害,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不会后悔。
2011年底,郑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郑某的妹夫属于帮凶,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对事情的不断调查过程中,面对包庇曹家的人也进行了一定的惩处,这发生的一切事情,不禁令人唏嘘。
【以案释法】
本次案件主要存在着以下争议点:
- 郑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激情杀人?
- 郑某的行为能否被减刑处理?
接下来一个一个进行解释:
一、郑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激情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
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
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本案中郑某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对会导致的结果很明确,并愿意承担罪责,他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知。
二、郑某的行为可能会减刑处理。
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义愤杀人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其基本内容是出于义愤当场杀人。义愤原因是被杀者做了有违伦理道德的或违法之事,而出于义愤进行的杀人行为。是故意杀人的行为,主观动机上是为了摆脱困境或者帮助他人摆脱困境,被害人一贯实施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不义行为。
行为发生的原因之一是行为人不懂得去寻找活像、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无法得到公力救济,在客观效果上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伦理德尚的效果。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意愤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由于义愤杀人这种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多方面的特征,决定了他应该作为一个重要的减轻刑罚的量刑因素。
正是曹家人长期的欺辱才换来了灭门惨祸,如果不是曹家人的得寸进尺,事情也不会激化到这个地步,当然如果郑家人早早寻求司法机关帮助事情也不会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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