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常有以投资名义借款,实际行借贷的行为,并伴随着高额的“分红回报”,这样的经济纠纷越来越常见,在实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何界定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高额的“分红回报”,也就是高额利息,是否应当返还?这两个问题就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具体怎么认定,以期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金某和赵某系同学关系。2月24日起至7月3日止,金某向赵某介绍了一个回报高且稳定的项目,二人一直存在资金往来,金某共向赵某转账1909621.72元,赵某向金某共计转账1755521.72元。
赵某剩余的钱款未能转给金某,根据两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金某说“三万三个月分红福利4500,手镯10克”,赵某回复“这个划算的……”,金某“是的,去年我们还有放几天就拿利息的,超级划算的……”,赵某回答“等我妥当了就来跟”,金某“我拿着你的钱进货,比如我挣10块你挣4块……10块,6我的4你的”。
后续赵某资金紧张,无法继续与金某合作,且赵某只愿支付双方转账的差额,不愿支付本来约定好的利息。故金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返还超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的利息部分。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金某、赵某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投资关系;另一个是赵某是否应当返还过高支付的利息。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指出
首先,关于金某、赵某之间关系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的主要特征是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在本案中,金某和赵某虽然对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意见不一致,但对双方之间钱款的往来模式陈述一致,即赵某将钱款转给金某,金某把这笔钱用于箱包生意进货,所得优惠差价部分,双方四六分成。赵某只提供钱款,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收益。故金某和赵某之间不具备合作经营的特征,应认定为是借贷。
其次,关于赵某是否应当返还过高支付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删除原司法解释中关于借款人主张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相关规定,故金某要求赵某返还超过年利率15.4%部分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实施借贷行为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借贷双方有权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等内容自愿协商。在本案中,金某和赵某就借款利息协商一致,且已履行,现金某要求返还,有违诚信原则,故赵某不应返还过高支付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金某要求赵某归还超过年利率15.4%部分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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