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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是否优于次债务人的抵销权?
2023/11/28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甲银行(贷款人,应收账款质权人)与乙公司(借款人,应收账款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向乙公司放贷500万元,期限为一年,担保方式为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500万元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并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同日,甲银行与乙公司共同向丙公司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要求丙公司将案涉购销合同项下的500万元应收账款应全部付至指定账户。
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丙公司应未履行付款义务。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公司归还借款本息,判决确认其可直接向丙收取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项下500万元应收账款,且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丙公司认为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并不影响其对乙公司享有的抵销权,同意行使抵销权后的剩余债务向甲清偿。
本则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应收账款质权是否优先于次债务人的抵销权。
我们继续聊聊有关应收账款质押那些事。本期要聊的话题是,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次债务人能否以行使其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抵销权相抗辩。该问题不论民法典或相关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本期就简要聊聊个人对此的一些初浅看法(为行文简要,本文所称的质权设立,已包括了向次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特此说明),欢迎讨论或指正。
一、关于应收账款质权与抵销权
应收账款质权,性质上属于担保物权中的权利质权,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
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同样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根据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类、品质相同的,只要不存在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应收账款质权与抵销权,二者均具有担保债务实现的功能,那么这二者之间,谁更具有优先权呢?对这个问题,不论是民法典或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实务中存有不同的意见。
有的认为,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法定物权,且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需要进行公示,已经公示的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可以对抗除质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因而,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抵销权;也有的认为,债务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抗辩权这些权利属于“天赋权利”,这些权利怎能因出质人将其债权出质就被剥夺?还有的认为,二者谁更具有优先权,应以通知时间和质权设立时间进行综合判断。
二、具有优先权的判定标准
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是,以质权设立时间并结合债权债务性质、具体的出质情形、抵销权产生情形等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形(目前暂时想到):
第一种,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之前,应收账款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对出质人就享有债权,即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互享债权,此时次债务人抵销权应优先于应收账款质权。理由在于这些债权作为有效债权,不仅自身存在,且抵销权这些权利也天然的附随其身,不能因应收账款出质就剥夺了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抵销权。如果可以这样,则出质人完全可以恶意出质其债权以损害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利益,这显然既不公平也不诚信。
第二种,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之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新产生债权,此时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行使抵销权,即应收账款质权优先于抵销权。理由在于,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益,这也是应收账款质权的应有之义。但需注意的是,个人以为,有一个特例,这个特例就是以下第三种情形。
第三种,应收账款质权设立之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出质人新产生债权,但所产生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比如货物买卖合同,质权设立之后才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此时次债务人抵销权仍应优先于应收账款质权。理由在于民法典第549条明确规定,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应收账款设立质权无须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同意,为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个人认为,应收账款债务人在正常情形下享有的抵销权不能因为应收账款出质而被剥夺。
三、本案的具体适用
回到本案。
对于丙公司享有抵销权是否优于应收账款质权,法院认为,应收账款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有抗辩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的付款义务是否可以抵销,则应根据债权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因此,在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中,若存在应收账款本身已经消灭,或存在抵销权、抗辩权等情形,仍应结合具体情形确定质权人是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的范围。
具体到丙公司。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即使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经债务人(即乙公司)、次债务人(丙公司)协商一致,也可以约定抵销。双方交易模式为供货商与经销商之间就应付货款与交易中发生的费用、退货等进行互相抵销、统一核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市场交易规律。 甲银行对丙公司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以债权债务结算后的剩余应收账款为准。法院判决确认甲银行对丙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即债权债务抵销后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简介
李悦
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在职)
专业领域:
1.破产法律实务及研究 民商事权益争议
2.出版著作:《合同的新常识——解读民法典合同编66条新规》
个人荣誉:
1.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15年度嘉奖。
2.论文《行使船舶优先权与破产程序冲突研究》获第四届(2018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优秀奖。
3.论文《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探析》获第五届(2015年度)浙江律师论坛论文二等奖。
4.论文《破产案件中让与担保物优先清偿权问题》获2016年度杭州律师论坛企业重整与清算分论坛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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