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江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五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贤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判决“……三、由被告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熊某某人民币209025.916元,此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判决生效后,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熊某某的合法诉求置若罔闻,无奈之下熊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但是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跟踪过程中,敏锐发现虽然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财产及账户均被查封、冻结,账户也无大规模资金流入,但公司仍在正常经营,所以被执行公司有可能存在虚假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的情况。
于是,在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的主动申请下,执行法官决定“另辟蹊径”,向被执行人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审计预告书》,限期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否则将对其公司进行司法审计。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司法审计,简称“执行审计”,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活动中,依法委托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进行强制审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的措施。
就执行程序而言,法院通过司法审计手段,可以更好的判断出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的隐匿、转移财产、投资不足、抽逃资金,以及其他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查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更好地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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