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了某行业在当地的特许经营权后,主管部门又授权了该地区的另一家公司特许经营权,对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11月,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随后公开了10个典型案例。
针对这些典型的案例,北京楹庭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问题,并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企业主经常遇到的行政协议相关的纠纷问题,需要注意哪些?遇到这类问题时应该怎么办?
第四个判例,某燃气公司和某市行政主体以及某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纠纷案,该案例对特许经营一般的公共设施建设的领域,行政机关将同一区域的独家经营权通过行政协议先后授予不同的经营者。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后来又授予了另一家。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先是行政机关与某燃气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后来该燃气公司因为先后在2010年和2011年之间,管委会先后与该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后来市行政主体又发布招标公告,另一家的投资公司参与招标并中标,并且与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了协议,包括取得了燃气管道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是30年。
同一区域内有两家公司都有特许经营权,就出现了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形发生争议,当然需要向法院进行起诉。后来公司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授予工业园内的某燃气公司独家经营权,判令行政主体终止另外一家公司的经营权的活动。
裁判的结果是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享有的特许经营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协议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合同的义务,保障合同履行。对于同一区域排他性的经营权先后重复许可给不同主体的这种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
把特许经营的权利先给一家,然后又给了另一家,是出于重复的行政许可,但是从法律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这种角度法院认为,当然后一家订立的协议不是必然的无效,后一家公司取得了特许经营权的协议的相关合同的利益,信赖利益也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对于重复许可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不应当由第二家公司承担。判决结果第二家行政的协议当然还是有效的,但是确认前一家签订的行为违法,这样的结果,对第一家公司进行采取保全措施。
所以说这种情况下,第二家取得了特许经营权的协议,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造成的,所以确定的这个协议是有效的。这种特别经营权转让给第二家这种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第一家签订的,第二家是违法,法院就是判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当然对这个第二家的利益,也是应当保护的,这种协议当然还是有效,但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所以法院确定了该行为违法,并不代表这个协议就是无效,协议对双方来说还是有效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对双方相应经营地域范围予以界定,妥善解决本案经营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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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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