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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江苏一男子胡某和自己的妻子是经过相亲认识的,两人都是外貌出众,工作优秀的男女青年。相亲认识了一段时间后,都对对方非常满,再加上大家都已经到了适婚的年纪,很快的两个人结婚。
刚结婚时两人恩爱如初,整天腻在一起,感情也非常好,但过日子哪有不磕磕绊绊的。后来两人的工作出现了一些意外,家里的积蓄很快落空。为了让妻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丈夫胡某准备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来赚钱养家。
刚刚分开的时候,偶尔胡某回家,两人也是小别胜新婚感情非常好。不过之后胡某的工作越来越忙碌,两人的交流也越来越少,胡某认为自己在外面努力赚钱,让妻子过上好日子,就是对她最大的关心。
而对于胡某妻子来讲,丈夫常年在外,还把自己留在家里照顾他的父母,整天泡在这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平凡日子里,心中对丈夫很是不满。
聚少离多的两人,感情也越来越淡,即便是聚在一起也是无话可说。胡某回家的次数越来越越少,家乡里关于妻子的流言也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对胡某指指点点之后胡某才得知妻子早已经出轨,背叛了家庭。
妻子怀孕生下来孩子,周围人都在替他高兴,但胡某却知道自己那段时间和妻子都是分房间睡的,孩子出生后他立刻去做了DNA鉴定,结果也证实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
胡某立刻提出离婚,但妻子却不想带着孩子离开,以跳楼相威胁,胡某还是坚持要离婚。结果妻子从楼上直接跳下,双腿截肢、患上了精神病,胡某继续提出上诉离婚,但法院却没有同意他的申请。
【以案释法】
面对妻子的背叛胡某无法忍受,便在妻子生病之后多次向当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胡某的行为受到了周围很多人的支持。
既然是妻子无故出轨的,还生下了别人的孩子,两人感情显然是不和的,所以胡某提出这样的申请合情合理。但没想到,法院不仅驳回了胡某的请求,而且要求他支付妻子的医药费。
根据我国法律中对于重婚罪的规定:在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是发生关系会构成重婚罪。
而本案中胡某的妻子趁着其外出打工的时间,和他人在家发生性关系,但因为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人们只能是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这里胡某的妻子不构成重婚罪。
虽然妻子在法律上不构成重婚罪,但胡某还是要求与妻子离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如果要求离婚,可以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且为了更好地维持人们的婚姻关系,法律对调解情况也作出了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胡某妻子婚内出轨,并且生下了一个孩子,两人感情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但法院却拒绝了胡某的离婚申请。
这其实与《婚姻法》对夫妻抚养义务的规定有很大的关系,《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会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也就是说两人在婚姻期间,需要合理分工,两人都对对方有抚养义务。
在本案中,不管胡某的妻子做出了什么样的错事,但都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人们也只能是在道德层面谴责她。而两人在争执的过程中,胡某妻子意外双腿截肢、并且患有精神病,成为了没有自理能力的人,丈夫胡某应该依法履行对其的抚养义务。
本案中胡某妻子是在婚内出现的意外,所以法院在这里驳回了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妻子的医药费这一判决是合理的。而胡某在完成对妻子的履行义务后,也可以提出诉讼离婚,毕竟妻子在婚内出轨是不争的事实,法院也会酌情考虑判处。
要知道和谐融洽的婚姻生活需要夫妻两个人共同负责,需要两个人共同努力来维护,而不是一昧的将问题丢给一方。而且生活难免会有磕磕绊绊,夫妻两人在察觉到问题出现的时候应该及时沟通,而不是互相埋怨,否则酿成了这样的大错,只能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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