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民办学校向笔者咨询关于学校所聘请的外籍教师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问题,这个话题虽然有些小众,但对于一些特色化办学的学校来说,还是一个需要厘清的必要问题。笔者特此做以下梳理和解析,以供相关学校参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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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了解2023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 号)。该公告中明确规定: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中国境内受雇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适用两种不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方式:一种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缴纳金额的酌减;另一种是选择享受有关补贴的免税优惠政策,以实现有些津补贴完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优惠方式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且一经选择则不能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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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两种外籍人员可以选择的两种不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01
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归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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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
如果外籍人员的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则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这里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涵盖了学前教育直至博士阶段教育。
02
继续教育
如果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由此发生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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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
外籍人员和境内受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则由此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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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或租金
考虑到本文所探讨的是学校所聘请的外籍教师的情况,这些外籍教师基本没有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情形,基本都是在中国境内租房居住。因此,这里只探讨租金的专项扣除情况。
①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②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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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
如果外籍人员也存在赡养老人的情形,则需区分是否是独生子女而对应不同的扣除标准。
① 是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② 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选择享受以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则必须提供出入境证件信息、子女信息、外交部门出具的婚姻信息等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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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关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在中国境内受雇的外籍个人能够享受的有关津补贴具体规定,详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具体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种类列举如下: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出差补贴应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探亲费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4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应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费用,则不免税,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01
情形一
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外籍人员(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但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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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不限于以上津补贴。但此处的外籍专家是有特指的:
①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通过以上梳理,提请相关学校注意,具体选择适用哪种优惠方式更能达到节税目的,是需要根据所聘请的外籍教师的个人具体情况以及薪金组成情况而定的,建议学校相关财务人员按照两种方式进行分别核算和比较,以帮助相关外籍教师能够享受到最合理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文源 | 田丰乐 丰乐法苑(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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