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结婚前闹掰了,那恋爱期间的各项支出该如何“结算”?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张峰(化名)与黄月(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张峰父母给黄月见面礼1000元。交往过程中,黄月邀请张峰参加姐姐的婚礼,张峰送出了“人情钱”(礼金)3000元及“茶钱”1000元,黄月所给的“茶钱”1000元也由张峰垫付。2023年1月,张峰及其父亲向黄月交付彩礼100000元,双方父母均在场见证。张峰与黄月遂确定婚礼日期。其后,黄月拒接张峰的电话,不同意结婚。后张峰要求黄月返还彩礼及见面礼、“人情钱”“茶钱”等。双方商谈未能达成一致,故张峰将黄月告上法庭。庭审中,黄月提出双方已经协商过彩礼仅需退还一半,而其已退20000元,故仅需退还30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峰与黄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张峰一家向黄月给付的彩礼,黄月应予返还。因黄月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已就款项返还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对于其要求减半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而双方在恋爱期间产生的赠与,应当结合赠与主体、赠与对象及赠与场景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认定为彩礼。对于张峰要求黄月返还长辈见面礼、参加对方亲属婚礼的礼金等,不符合彩礼的内涵,不应认定为彩礼,故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黄月向张峰退还彩礼80000元;驳回张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李张念 通讯员:吴佳颖 范亚娉
编辑:王思瑶 覃晙涵(实习)
二审:郭作涛
三审:王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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