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国际法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286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33家,非核心期刊53家,集刊91家,英文期刊9家。截止2023年10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00151位作者的302246篇文章,总期数18280期,总字数27.2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 010-82668266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3年第5期要目
【BBNJ协定专题】
1.评BBNJ协定下建立划区管理工具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唐议、王仪(1)
2.BBNJ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范的适用
——兼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白佳玉、王怡(21)
3.《BBNJ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评析:自愿、强制抑或另一视角?
林兆然(43)
【制裁与反制裁研究】
4.《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陈喆、韦绮珊(59)
5.我国对外制裁法的国际法合法性构建
冯慧敏(82)
【专论】
6.国际法视角下公海保护区内合理限制捕鱼措施研究
——兼论与BBNJ协定的协调问题
王勇、潘鑫(96)
7.海洋划界国际司法实践中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
闫朱伟(117)
8.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华投资者资格认定及利益平衡
蒋莉苹(137)
【BBNJ协定专题】
1.评BBNJ协定下建立划区管理工具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作者:唐议、王仪(上海海洋大学)
内容提要: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是BBNJ协定“一揽子”事项的重要内容。其中,建立令人满意的BBNJ协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以及相关全球、区域、次区域和领域机构”(IFBs)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是谈判和最终协定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最终,BBNJ协定以规定缔约方大会在建立划区管理工具及采取相关措施方面的职权为主要方式,努力平衡BBNJ协定与其他IFBs之间的权限范围,并为二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搭建框架机制,同时规定缔约方大会作出的建立划区管理工具及采取相关措施的决定不应损害其他IFBs。总体上,BBNJ协定所确定的划区管理工具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仍是框架式的,具体如何开展以及成效如何,还有待BBNJ协定生效后的实践。BBNJ协定建立的科学和技术机构的能力建设令人担忧,这些科学和技术机构与更为专业的区域或领域机构相比不具优势。既是BBNJ协定缔约方,又是其他IFBs成员的国家可以在国际合作与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我国深度参与划区管理工具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尤其是要积极参与BBNJ协定和其他IFBs的科学技术工作,高度重视并加大BBNJ协定生效后对未决事项的议定参与度,积极推动BBNJ协定缔约方大会的决策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作出。
关键词:BBNJ协定;划区管理工具;海洋保护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
2.BBNJ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规范的适用
——兼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中国因应
作者:白佳玉、王怡(南开大学)
内容提要:BBNJ协定是国际社会在国际法层面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这一国际公域治理的最新成果。其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部分旨在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开展包容、公平、有效的各项合作,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实现BBNJ协定的各项目标。然而,该部分在制度安排上存在一定妥协性,很可能为后续公平公正的法律适用埋下隐患。如何以重要的全球海洋治理实践为示范,以期对BBNJ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后续履约产生引领作用,值得深入探究。海洋大国对BBNJ协定中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部分的实践,能够为其他缔约方的积极履约率先垂范。中国作为发展中的海洋大国,已经站在全球海洋治理的舞台中央,中国所提倡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BBNJ协定下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部分的宗旨与原则不谋而合,在BBNJ协定的谈判历程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传递中国声音的理念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中国有必要继续以该理念为指导思想,直面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部分的法律适用挑战,并通过国家实践对该部分的法律适用起到示范作用,落实公平正义的国际海洋秩序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目标,携手构建全球海洋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BBNJ协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能力建设;海洋技术转让;人类命运共同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BBNJ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评析:自愿、强制抑或另一视角?
作者:林兆然(北京大学)
内容提要:争端解决条款是《BBNJ协定》的重要构成,其以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为蓝本,参考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如果从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性—自愿性”的对抗性视角看,尽管存在一定限制,《BBNJ协定》第60条仍然强调了强制性法律程序,特别是强制仲裁的核心地位,理论上可能推动当前海洋法司法仲裁实践中强制性管辖权的进一步扩张。《BBNJ协定》还首次纳入对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咨询意见的规定,这可能对法庭和各国态度产生重要影响,但这是否会成为强制性程序扩张的新路径,仍有待观察。同时,《BBNJ协定》对防止争端制度的规定可能超越“强制性—自愿性”二元对立的传统思路,为我们提供了争端解决的视角。对此,我国可考虑针对有关条款严谨设计相关法律声明,并积极发展建设防止争端机制,以求更好地处理争端和避免滥诉。
关键词:BBNJ协定;争端解决;强制性程序;防止争端;鱼类种群协定
【制裁与反制裁研究】
4.《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作者:陈喆、韦绮珊(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反外国制裁法》为我国应对外国制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有效运行离不开科学、完备的配套实施制度。《反外国制裁法》文本对执法机制、司法机制、守法机制进行了初步规定,但从实施层面看,仍存在主管机构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不明确、实施程序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合规指导规则缺失等不足之处。欧盟实施制裁与反制裁措施的实践为我国思考和调整《反外国制裁法》的实施机制提供了制度经验。为切实发挥《反外国制裁法》的对外斗争功能,应健全反制裁主管机构制度安排,设置科学、严密的反制裁实施程序,并颁布反制裁合规指导性规则,从而更好地回应我国当前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战略需求。
关键词:反外国制裁法;反制裁实施;经济制裁;反制措施
5.我国对外制裁法的国际法合法性构建
作者:冯慧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内容提要:无论是应对外国制裁的反制裁措施,还是主动的制裁措施,都属于国际法上的单边制裁。对单边制裁国际法合法性的判断,建立在对典型单边制裁措施的梳理以及对国际法规范的阐明之上,尤其是对例外条款和反措施条款的解释,并最终落脚于个案分析。目前,我国对外制裁体系在国际法合法性建设方面还有待加强,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实体法上的制裁目的、制裁对象、制裁类型和制裁程度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应明确程序法上的争端解决程序、履行通报磋商义务以及措施调整义务。为发挥我国外交政策在国际社会中的示范效用,国际法合法性的提升应该被作为对外制裁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反外国制裁法》实体和程序规范的完善,是实现该目标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对外制裁;例外条款;反措施
【专论】
6.国际法视角下公海保护区内合理限制捕鱼措施研究
——兼论与BBNJ协定的协调问题
作者:王勇、潘鑫(华东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随着公海保护区建设进程的推进以及BBNJ协定对于公海保护区的关注,如何在公海保护区内合理限制捕鱼自由已经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热议的问题。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文件虽然规定了一些限制捕鱼的措施,但存在诸多局限。既有的四个公海保护区限制捕鱼的实践措施虽然有明显的改进,但仍存在一些疏漏。同时,公海保护区在限制捕鱼方面与BBNJ协定的协调性仍待加强。从国际法角度看,完善公海保护区内合理限制捕鱼的措施,既要立足于现实、稳妥地加以推进,又要通过适当的国际条约,采取宽严适度的限制措施。具体而言,应当在限制捕鱼的方式、例外规定、针对非缔约方的倡导性规定、提升公海渔业透明度以及增强与BBNJ协定的协调性等方面继续探索与完善。我国应当积极遵守现有公海保护区的合理限制捕鱼措施,参与未来公海保护区的建设,提升渔业透明度,加强打击IUU捕捞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限制措施;区域渔业管理组织;BBNJ协定
7.海洋划界国际司法实践中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
作者:闫朱伟(河南工业大学)
内容提要:国际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系列判断岛屿效力的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原则和陆地统领海洋原则这样的基本原则,也包括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相同事物相同对待原则、不得重塑地理原则、比例原则、不侵占原则这样的具体原则。这些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岛屿效力的判断提供了一定的参照。然而,这些原则并不能涵盖判断岛屿效力的全部因素,在具体案件中需要考虑哪个或哪几个原则也是不确定的,加上这些原则本身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岛屿效力的判断仍具不确定性。
关键词:海洋划界;岛屿;国际司法实践;公平原则;陆地统领海洋
8.国际投资仲裁中涉华投资者资格认定及利益平衡
作者:蒋莉苹(中国华侨华人研究所)
内容提要: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因其非政治性和中立性受到资本输出国的青睐。近年来,由于投资者与东道国、母国之间不断进行利益博弈,ISDS机制也掀起了改革热潮。在仲裁实践中,涉华投资者常遇到投资条约规范冲突、自然人投资者双重国籍冲突、涉华国有企业易被针对、条约选购导致丧失投资者资格等问题,其中,投资者资格认定成为缓和各方利益冲突的突破口。在研究涉华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时,要重视涉华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的现状,包括国籍和永久居留权冲突时投资者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自然人投资者有效或主要国籍标准逐渐弱化、合理期望说在条约选购案例中未发挥标准效应、母国国家责任给涉华国有企业投资者资格认定带来风险。此外,处理涉华自然人投资者双重国籍问题应遵循三项原则,即适用有效或主要国籍原则时要坚持“真正联系”标准,坚持国籍优先于永久居留,以投资者母国法为主要认定标准,辅以仲裁庭的裁量权;通过控制权标准限制法人投资者条约选购;采用竞争中立原则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资格。
关键词:ISDS机制;涉华投资者;利益平衡;条约选购;竞争中立
《武大国际法评论》是武汉大学主办,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编辑的国际法学理论期刊。《武大国际法评论》以集刊形式创始于2003年,2017年起改以双月刊出版发行,是我国少数专注国际法领域的连续出版物之一。200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2019年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2019-2020)。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本文声 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