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名男子正拿着相机在天桥上拍照,却遭到了保安的制止,对方说,这里不能用相机拍照,男子就不明白了,这可是东方明珠塔附近的公共区域,为什么自己就不能拍呢?
男子从外地来到上海旅游,看到天气特别好,就带着自己的相机,来到了东方明珠电视塔附近的环形天桥上,准备拍下最美的照片。
桥上有很多人,都在记录着这一美好的时刻,不过他们很多都是用的手机拍照,而不是用的相机。
男子平时就喜欢摄影,所以他觉得手机拍出来照片,始终不是那么好看,所以就花了大价钱,给我配备了一台相机,想要游览各地的大好河山,记录每个地方的山川之美。
自从男子来到了上海,他第一想到的就是东方明珠电视塔,这一标志性的建筑。
所以,他就迫不及待地带上心爱的相机,来到了天桥上,想要拍出几张绝美照片。
可是当他取好景,准备按下相机键的时候,却从镜片里看到了一位保安,正用手挡住了镜头。
男子是很好奇,问保安怎么回事?而对方却说,你不能在这里拍照。
男子说这是公共区域,没有看到温馨提示,禁止拍照的字样呀!并且还说,其他人也在用手机拍照,为什么我就不可以?
保安左右摇晃了一下,说他们是用手机拍的,而你是用相机拍的,所以不行。
这种解释也太牵强了,手机拍和相机拍有区别吗?难道不是一样的拍照吗?所以,男子和保安辩解了起来。
不过,对方就是不让男子拍,最后男子只得报警寻求帮助。
后来民警回复,他们并没有接到不可以在桥上拍东方明珠塔的规定,保安这样做是不合规的,侵犯了男子的合法权益。
后来又询问了社区的工作人员,对方也说没有接到过类似的通知。
那么保安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他又是哪里来的人呢?
有人猜测,东方明珠塔附近有专门的照相点,拍照是需要收取费用的,这个保安是否是他们派来的呢?不得而知。
也有人猜测,难道相机拍摄东方明珠塔,会有什么危害吗?没听说过呀!
总的来说,这位保安阻止男子用相机拍摄,完全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他是什么目的?来自哪里?想干什么?现在还没有公布出来。
不过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保安的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男子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了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保安在阻止男子拍照时,对对方的相机造成了损坏,或者对男子的身体造成了侵害的,可以要求保安进行赔偿。
还有保安这种无事生非,影响游客拍摄的行为,已经属于是寻衅滋事了。
如果产生一定后果,应该进行拘留和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追逐、拦截他人的;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上海作为大都市,肯定是希望迎接八方来客,保安不能为了一己私利,故意影响游客的心情,所以他的这种行为不可取。
如果男子想要制止游客拍摄,目的是想带他们去照相馆消费的,这种情况也不行。
因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不受任何人的胁迫。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所以,保安想以阻止对方在桥上照相,以此想要让对方去指定地点消费的,这明显侵犯了对方的自主选择权,会进行处罚。
如果照相馆指使保安这样做的,那么,所受处罚的对象就应该是照相馆。
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处罚标准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也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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