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也是大民生
西安市临潼区群星莱骊小区部分业主呼吁采光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采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权益,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采光权是指居民享有的合理利用自然光的权利,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楼林立、密集排列的建筑群使得居民的采光权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政府部门和行业领域纷纷采取措施,力求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民生福祉。
最近,西安市临潼区群星莱骊小区业主徐燕红向多家媒体反映,小区物业将1号楼南侧绿地,在无任何建设,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建成了超市,直接影响到小区1号楼业主的通风,采光权。
群星莱骊小区开发建设者为陕西诚林置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诚林)。该公司2007年05月28日在临潼工商部门注册成立。
群星莱骊小区1号楼销售是在该公司成立不到一年时间开始销售的商品楼盘。
说起该小区业主维护自己居住房屋通风、采光权,还要追溯到2015年8月。
该小区1号楼业主徐燕红、王凤玲、王娟等小区13名业主向时任临潼区区长的刘三民进行了反映;"群星莱骊小区开发商“陕西诚林”将1期1号楼南侧不足6米地方开挖建设新楼,已多次向临潼区规划、土地反映,但违法项目未停止,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切身利益,请求快速查处"。
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临潼区规划局均向小区业主函复调查和督办事宜。
临潼区城乡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辖区街道办相关主管科室向陕西诚林违建单位下发了停工通知单。但违法建设并未彻底停工,在业主的不断反映投诉中违建终于封顶。
在业主对此反映、投诉无果的情况下,2015年,群星莱骊小区1号楼多名业主乡向临潼区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据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2067号判决书显示,业主徐燕红、王凤玲、王娟等8名业主以原告身份,将陕西诚林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向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拆除违法建筑,归还业主一束阳光和一片绿地。
原告诉称:“2008年其在购买案涉群星莱骊小区一期1号楼商品房时,被告向业主宣称,1号楼南面是绿地并在被告售楼大厅摆放沙盘上明确标注1号楼南面是绿地,被告的售楼顾问向业主推荐、介绍1号楼南面是绿地。基于这样的环境我们才选择购买了1号楼商品房”。
然而,2014年9月,被告陕西诚林不顾广大业主利益,在未征求业主意见,在没有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况下,破土动工,开挖大建。此情此景惹怒了居住在1号一层的广大业主的强烈不满和愤怒,他们第一时间向临潼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了反映,得到的答复是:违建。
被告陕西诚林公司辩称,原告房屋占用的土地与被告售楼部占用的土地并非同一宗土地。原告方占用的是国有性质,土地使用权属“群星莱骊一期1、2号楼业主”而被告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性质。被告因为租用而只有使用权,因此,当初双方无权约定,原告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群星莱骊一高楼商品房业主。2008年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涉案房屋买卖签订前,被告通过宣传彩页、摆放沙盘,售楼顾问推荐介绍等宣传1号楼南面是绿地。
2014年9月被告在未取得项目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钢结构二层房屋作为售楼部,原告多次反映售楼部影响其采光通风,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虽经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差距较大致调解未成。
临潼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中关于涉案楼房1号楼南面是绿地虽未写入合同,但基于被告对外宣传广告彩页、沙盘宣传的认可以认定,原、被告一致约定涉案房屋南侧公共空间为绿地。
临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47条、第60条、第107条之规定没判决陕西成立置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对1号楼南面地块按标准予以绿化。
业主诉请将占用1号楼南面绿地块建设的售楼部拆除,法院驳回了该项诉请。
对此,笔者请教了知名法律工作者岚风先生,他说,楼房楼间距的法律规定是:各楼栋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小于系数值的,影响室内采光、通风,同时住宅室内空间的高度应不低于2.40米。楼间距不足的,可以按照侵犯采光权索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日前,笔者现场看到,当年被要求拆除的售楼部,如今一楼是超市,二楼已是商铺鳞次栉比,好不热闹的商业中心。
一号楼一层徐燕红家的大厅阳台向外张望,被矗立在眼前的高达建筑物遮挡,看不到光亮,大厅里光线昏暗,让人有压抑感。
住宅建筑是采光权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之一。为了保障居民的采光权,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对住宅建筑的布局、密度、高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笔者以为,保障居民采光权不是小问题,而是大民生。他不仅能提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利于身心健康,使人民群众有获得感。
采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权益,在我们生活领域的应用和影响日益凸显,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幸福指数的重要部分,不应该被漠视。
加强监管、提高公众意识,确保居民的采光权得到有效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临潼区群星莱骊小区部分业主维权讨要采光权,应该引起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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