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A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B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贸易公司)、原审第三人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判
关于二审法院允许B贸易公司申请鉴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A集团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B贸易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A集团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A集团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B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B贸易公司申请鉴定。
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B贸易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B贸易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在二审或者再审中申请鉴定,是否启动鉴定方式查明相关事实的问题,一方面除审查该鉴定申请是否与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以及该相关问题是否为必须鉴定才能作出判断等条件外,另一方面还需要审查原审法院是否就相关待查明事实需要鉴定的问题向当事人作过释明。
原审法院若就相关专门性问题的查明予以了充分关注与说明,并对有申请责任的举证责任一方进行过说明,举证责任一方经释明后仍明确放弃鉴定,或未按照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当事人放弃鉴定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进行专门的询问和审查。
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原审法院的在指定的期间内申请鉴定,或者申请后未按照要求预交鉴定费用,则可以推定该当事人对相关待证事实的举证权利作了处分,一般可以不再对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
本案中,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本案当事人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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