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公司涉嫌快件走私案,海关缉私局冻结了我司公账、员工账户和共享办公室的另一家公司员工的账户等等。一审开庭审理时,证据中没有这个账户清单。一审法院判决追缴冻结在案30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但是判决书却没有列明哪30个银行账户,卷宗中也没有。案外人都很气愤却无奈。现在判决已经生效。请问法院这样做合法吗?
吴国雄律师/深圳(customsattorney ):
1、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一审庭审时连冻结账户清单都没有出示,那么该部分证据实际未经质证,就不应该采纳。该判决程序违法,应属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写明追缴、退赔的金额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已经发还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该案判决书显然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
3、你司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上述情况,要求提供冻结账户清单,由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再做出补充裁定;如果法院不做出补充裁定,可以提起再审程序。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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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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