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公司口头辞退,拿没有签字盖章的离职协议作为证据,有用吗?
「法律解答」
可以作为证据。
但是为什么要拿这个作为证据?
实践中,尤其是劳动争议领域,见过太多的案例是争议双方对法律一知半解然后上场,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者举证义务在对方的证据拱手送过去的情况。倘若仲裁员或者法官水平不高很有可能自己把裁判者也一起带进坑里去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深谙这个道理和规律,有时候就会试图给法官施加一些案件之外的影响力或利用一些百度来的某些政策文件忽悠裁判者,进而拿到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要明白为什么说不,就是要搞清楚举证责任。
根据《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规定可知,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是不是很简单粗暴?那读一遍有没有读懂,这就难说了。读懂了,实践是否正确,这更难说了。
例如该法条可以这样理解:“换而言之,用人单位在举证责任上应当就合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系合法解除,那么可以推定为违法解除。”
山东就是这么解读的。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当事人各执一词。汉朝公司主张卫青不能胜任入职岗位的工作,调整后还是不能执行相关岗位要求,所以当时经理韩信告知卫青若不能执行工作任务可以选择离职,是给卫青选择权,卫青选择自行离职,并未口头辞退,故不应认定为汉朝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卫青则主张双方并未对离职进行过协商,也非卫青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经理韩信研让卫青直接离职,系汉朝公司辞退卫青。对此,本院认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义务,汉朝公司对卫青的离职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综上,因作为用人单位的汉朝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参考案例:(2022)鲁02民终1202号
把这个协议作为证据,那就可能会有麻烦,直接把裁判者引向协商解除或者自愿离职,说好的违法赔偿金就可能没有了。
但是其他地方就不一样了:江苏
周某等职工主张财富公司作出了口头辞退,而财富公司认为系职工自行离职。双方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证据。经审理后认为,财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对劳动者管理义务,对其关于劳动者辞职的主张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而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认定双方视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财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参考案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度典型案例:周某等与某财富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本案中,李靖主张被唐朝公司口头辞退,唐朝公司主张系李靖自行离职,双方均不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2022)京02民终13609号
而上海对这个法条并不是这样解读的,认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判断。倘若劳动者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解除的意思表示,那么视为劳动者自愿解除。
谭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被某唐公司口头辞退,但是某唐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且认为谭某系自行离职,谭某没有提供任何某唐公司口头辞退其的证据。同时谭某认为某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谭某向某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90号
因此,有无必要拿没有签字盖章的离职协议作为证据,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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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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