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检查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发觉:
1.矿井3-1煤层4号密闭内埋设了两趟放水管路,用于排放3-1煤层老空水,2号放水管路没有安装水压计和流量计,无法监测水量和水压情况;
2.3-1煤层中央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没有经常检修和维护,检查时,备用排水管路一段被拆掉5天,排水系统只有1趟排水管路可用;
3.矿井副斜井采纳无轨胶轮车进行辅助运输,副斜井入口处未设置交通管控信号;
4.5-1煤层属于易自燃煤层,5-1煤层一盘区大巷已掘进到位,末端约有550m巷道未喷浆;
5.施工单位陕西神东天隆矿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装单位神东天隆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叉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
6.副井转弯处和副暗斜井转弯处未设置防撞装置;
7.5-2煤中央水泵房未安装温度传感器;
8.矿井兼职救护队队长李明清为通防技术员兼职,非专职救护队队长;
9.主斜井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为上运皮带,盘型制动器外侧一组闸盘停机状态时处于敞开状态;
10.5-1煤层至5-2煤层间未安装隔爆设施;
11.《二水平51煤一盘区水仓工程作业规程》规定5-1煤一盘区水仓及通路掘进工作面排水管为DN100,实际现场使用为DN50软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
1.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
2.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
3.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
4.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5.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6.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7.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
8.给予警告,对煤矿处一万五仟元罚款;
9.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
10.对煤矿处贰万元罚款;
11.给予警告,对煤矿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195,000.00)警告
内蒙古神东天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海则煤矿成立于2008年03月25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大柳塔镇,法定代表人为张槐森。经营范畴包括原煤的开采、销售。矿区面积 37.5270km,开采煤层 4-4煤、5-1煤、5-2煤,开采深度标高 1143.24~977m,
保有地质储量2.8亿吨,可采储量1.74亿吨,矿井现设计生产能力为100万吨/年,远期计划产能50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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