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一起案件引发关注,这不是什么耸人听闻的大案,但是原告和被告却很特殊。原告是一位大学副教授,姓朱,而被告则是北京朝阳分局。
朱某因为嫖娼被派出所处罚,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嫖娼,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那么,这其中有着怎样的故事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
五旬男子嫌弃糟糠之妻,想摆脱平淡生活寻求刺激
生活在北京的朱某是一名大学副教授,收入颇丰又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朱某和妻子互相扶持也过了30多年,老夫老妻让朱某逐渐对妻子生出了不满,觉得对方眼里只有柴米油盐,没有了两人年轻时谈恋爱的浪漫。
随着年龄增长朱某的妻子也进入了更年期,只要丈夫回家总会听到妻子的抱怨,抱怨丈夫一天到晚忙于工作,又抱怨孩子上学让自己操心工作还让自己操心。
更甚至,拖鞋没有摆放好都要被妻子抱怨半天。身为大学副教授的朱某,每天在学校接触的都是青春洋溢的孩子和温文尔雅的同事,看到妻子不修边幅的样子朱某也不耐烦。
两人的孩子为了躲避母亲的轰炸宁愿晚点回家,妻子拿孩子没办法就只能数落朱某,认为是朱某这么多年一心扑在工作上忽略了对于孩子的管教。
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朱某明白自己和妻子的进入了“疲惫期”。没有了年轻时候的激情和新鲜感,甚至感觉自己对妻子生出了厌烦。
几十年如一日的平淡生活又让朱某觉得人生特别没有意义,本来两人的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后来妻子又提出分房睡,这让朱某觉得很不乐意。
虽然自己已经50多岁了,但是身材保养的很好,既没有秃头也没有将军肚,看上去就像40岁的青壮年,朱某的妻子却说:你睡觉磨牙,打呼噜,吵的我睡不着。
没有了年轻的激情,又缺少了浪漫和生活中的仪式感。朱某和妻子提起彼此一脸不置可否。
对于女人来说,看在孩子的面子上能将就着过,朱某却觉得应该去找点新鲜的动力来摆脱平淡的生活,正是因为抱有这样的想法,这位人老心不老的大学副教授上了“新闻报道”,只不过报道是不好的。
副教授与外国女子发生一夜情,被警察现场抓获
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妻子都无法满足自己,朱某开始逐渐有了别的想法。
2008年正是朱某职业生涯的关键时期,人生过半眼看着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了,副教授和教授退休待遇各方面完全不同,自己能不能摘了“副”这个字,就看这最后一哆嗦。
作为大学副教授,朱某讲课的水平并不高,在学校也不是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总是抱着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的心态,觉得轮也会轮到自己。
本来心理压力就大回到家还得忍受妻子的唠叨,后来,他便想通过发泄欲望的方式来缓解自己的压力。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城市人口众多,有些人为了赚钱会拼命走捷径,其中出卖肉体赚钱的行为屡禁不止。
在北京还有不少外籍女子通过这种方式谋生,这些人会集中扎堆儿在一些高档的酒店或者是外国人比较多的地方。
距离朱某任教高校不远的地方就是外国人的聚集区,步行也就是二十来分钟,夜幕降临各种各样的“牛鬼神蛇”开始出动,皮肉交易也是见怪不怪。
朱某找到了一位帮助外国女子寻找客户的皮条客,这位“中间商”叫做彼得,是一个说着一口流利汉语的外国人。
了解到朱某的需求之后,彼得很快就介绍了一个外国美女,美女金发碧眼身材高挑只有20多岁。朱某看了照片后十分满意,迫不及待的想要开开“洋荤”。
彼得要价1800元,最终双方砍来砍去以1500元的价格成交。谈好之后就是约定日期,当时已经是8月初了,朱某和彼得把日期定在了8月7号。
2008年8月7号是农历的七夕节,不得不说中年男人还是有那么点仪式感的。七夕节对于朱某的妻子来说,与普通的日子没有任何区别,当天告诉妻子自己要出门和朋友聚餐。
到了晚上约定的时间,他根据彼得提供的地址来到了一个小区,这是一处高级公寓,里面住的不少都是外国人或者是附近学校的留学生。
朱某走进了小区2号楼的409房间,打开门之后居然看到了两个金发碧眼的女子。两名女子用英语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一个叫做艾瑞莎来自法国,一个叫做芭芭拉是意大利人。
彼得介绍的与朱某春风一度的女子是艾瑞莎,芭芭拉离开房间之后,朱某就迫不及待的与艾瑞莎发生了关系,之前就已经将1500元支付给了彼得。
事后朱某觉得艾瑞莎服务非常不错,又给了她200元作为小费。让朱某没想到的是,自己还没来得及穿好衣服就听见公寓的门咣当一声巨响,闯进来几名警察当场就将朱某和艾瑞莎按在了地板上。
原来,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居民报警称有人在公寓内卖淫嫖娼,根据线索在这栋公寓里找到了包括朱某和艾瑞莎在内多位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男女
警方认定卖淫嫖娼,副教授不服提出诉讼
事发后,经警方调查艾瑞莎所报的法国身份是假的,其本人来自东欧,芭芭拉也不是意大利人,来自中亚。
所谓的彼得其实是艾瑞莎的老公,事发时两个人已经离婚,为了赚钱两人便合伙做起了皮肉生意。
艾瑞莎交代自己与他人发生关系,定价是300~500元一次,不管剩下的钱是多少都归彼得所有。这时朱某才知道自己被人坑了,接下来他和艾瑞莎都接到警方开具的罚单。
派出所认定艾瑞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行政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朱某行政拘留14天、罚款1500元,芭芭拉当场并没有参与这次肉体交易,因此没有被罚。
警方对巴巴拉进行了批评教育之后将其放走,朱某的妻子在第二天才得知丈夫因为嫖娼被抓进派出所的消息,带着钱去派出所替丈夫交了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朱某对于警方开具的处罚单并不服气,没有在行政处罚通知单上签字。
他担心自己一旦行政拘留传到学校很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升职甚至是工作,向警方说自己和艾瑞莎只是发生了一夜情,并不算是嫖娼,之所以给艾瑞莎钱是因为爱慕对方。
总的来说,他的理由很多,不过朱某这样的解释并没有获得警方的彩信,警方也没有改变对于朱某作出的处罚。正因如此,很快朱某将警方告上了法庭,也就有了开头一幕。
那么,法院最后是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分析】嫖客反告公安,一审二审结果大快人心
朱某一直认为警方是在故意针对自己,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夜情、不算是嫖娼,理由非常奇葩。
他一直狡辩称自己不是在卖淫的场所与对方发生关系,艾瑞莎也不是职业站街女,朱某还觉得自己没有嫖娼的经历,因此自己就不属于嫖客的身份。
为此,朱某向派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但是得到的回答都是派出所处理没有问题,符合流程和规范。之后,他一怒之下将处理自己的派出所告上了法院。
“嫖客反将公安告上法院”的消息更是刷上了头版头条,朱某大学副教授朱某又一次上了社会新闻的版面,当时处理此案的派出所是北京市朝阳分局,莫名其妙的摊上了一场官司办案民警都觉得啼笑皆非。
朱某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是要求朝阳分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向法院强调,自己和艾瑞莎之间“是一夜情,并不是嫖娼”。一审结果很快出来了,原告朱某败诉,朝阳分局对朱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合规。
没想到,一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后朱某当庭表示不服,继续以同样的诉求向法院提出二审。2009年9月份,这起案件二审结果也出来了,还是判决朱某败诉。
法院审理之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就是嫖娼,一般而言嫖娼有两个前提,一是发生性关系;二是有金钱的交易,满足这两个条件就构成了卖淫嫖娼。
这其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提前付了钱,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发生性关系,公安部曾经就这类情况如何定性的问题做出过批复。
这份批复文件中明确表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可以看出方的主观意志非常重要,要有实施嫖娼行为的故意,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由此可见朱某即便是没有发生性行为,但是提前他已经将钱交给中间商彼得,在主观上有实施嫖娼行为的故意。嫖娼卖淫案件双方都属于不特定人,因此朱某所说的一夜情根本站不住脚,因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
卖淫嫖娼不一定是以现金作为买卖的支付形式,财物以及贵重物品都算在内。哪怕是用赠与的方式与要求对方与自己发生性关系,也会被认定是嫖娼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处十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从上面的分析就可以看出,警方对于朱某的处罚公平公正。朱某最在意的并不是自己受到了行政处罚,而是由此导致前途尽毁在学校抬不起头来,妄想通过反告警察的方式来证明自己有多冤枉,这种行为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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