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瘫痪老人寄居托老院三年,两儿子拖欠费用不管不问。在重阳节来临之际,同安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涉及老年人赡养问题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法院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将瘫痪母亲送托老院
两儿子从此不管不问
吴某育有吴甲、吴乙两个儿子。吴某目前左边身体瘫痪、左脚无法弯曲、左手弯曲无法伸直,24小时卧床,可以通过语言交流,但无行动能力,亦无收入来源。
2017年12月5日,吴甲、吴乙与厦门某托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由该托老院向吴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后,吴甲、吴乙仅支付首月护理费,后续费用拖欠未支付。托老院多次通知吴甲、吴乙支付托养费用,但吴甲、吴乙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
托老院负责人说:“我们通过派出所联系了吴某的两个儿子,这两个儿子都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无法接走老人。吴某的丈夫我们联系不上,派出所联系他之后,他多方推辞也不来接走吴某。”
无奈之下,托老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吴某、吴甲、吴乙送达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并通知吴甲、吴乙接走吴某,但均被拒绝。
法院判决后仍拒履行
法官回访劝说促化解
为此,托老院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甲、吴乙与托老院自愿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养老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吴某仍居住在托老院,托老院亦继续提供养老服务,可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的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吴甲、吴乙仅支付首月护理费,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后续费用,托老院有权在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吴某继续居住在该托老院已缺乏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吴甲、吴乙在合同解除后应将吴某接出。
综上,同安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养老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6月3日解除;吴甲、吴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吴某从托老院接走。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仍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承办法官基于家事矛盾需妥善处理的原则,在判决生效后对吴甲、吴乙进行劝说和警告,最终促使吴甲、吴乙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将吴某接回家中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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