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分为一审、二审和民事监督程序。在法律规范上存在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适用法律虽有瑕疵的区别。
1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388条为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事由;民诉法解释405条为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定事由;民诉法解释332条为适用法律虽有瑕疵的法定事由。
2三者的区别
从对裁判主文的影响程度看,确有错误最严重、错误次之、虽有瑕疵最轻。确有错误是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或检察院提起抗诉进入再审的法定事由,根据确有错误的程度可以部分维持、部分改判、部分撤销。虽有瑕疵维持原裁判主文,仅在法院认为部分说明确虽有瑕疵事项。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较为接近的内容是与案件性质是否严重不符。从裁判文书比例,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比例较少。案件性质应具体到诉争的法律关系,比如只是单纯的借贷关系,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不成立,属于与借贷案件性质严重不符的情形。如果是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的案件性质分歧,有贷款对象、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基本事实的前提下,适用委托贷款或民间借贷规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范畴。
适用法律虽有瑕疵往往涉及新旧规定的条文序号事宜,常见的是《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新旧司法解释的条文内容没有实质性变更,只调整了条文序号。此类情形的裁判主文正确,维持原生效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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