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案号:(2020)湘11民终872号
案件名称:简*君、刘*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8日,永州市教育局印发永教函〔2012〕7号《关于同意设立东安*成实验学校的批复》,同意湖南*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东安*成实验学校。
2012年8月10日,东安县民政局印发东民许民准字[2012]13号文件,同意东安*成实验学校登记成立并准予注册登记,单位负责人为被告简*君,业务主管单位为东安县教育局。
2014年4月11日,永州市教育局同意东安*成实验学校更名为东安县*成学校。简*君为了兴办东安县*成学校陆续向刘*妹借款,截至2017年8月31日,经双方结算,东安县*成学校共下欠刘*妹借款本息11,081,715元。
2018年2月3日,简*君以东安县*成学校投资人名义与刘*妹签订了《债权转股权协议》,双方约定:刘*妹以债权11,081,715元转股向简*君出资,占简*君在东安县*成学校所有资产的10%;股权转让后,东安县*成学校继续由简*君经营,但对外的经营事项必须由刘*妹与简*君共同作出决定后方可实施。协议还对债权转股后的风险承担、利益享受、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刘*妹到东安县民政局及东安县教育局进行了备案,东安县*成学校也以支付股东生活费的方式,给付刘*妹部分款项。
2019年5月15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做出(2019)湘1122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潘*芳对东安县*成学校的破产清算申请,东安县*成学校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另查明,东安县*成学校的举办者湖南*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简*君。
【主要争议焦点】
简*君与刘*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否有效?民办学校举办权是否可以通过“债转股”方式进行转让?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将其出资份额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或者通过合作办学的形式,将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取得合理回报权转让给第三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原告刘*妹与被告简*君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举办者对其投资份额进行转让。被告东安县*成学校的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存在股权之说,故《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被告简*君向原告刘*妹转让股权,实质上是被告简*君将对被告东安县*成学校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原告刘*妹,该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刘*妹依据该协议享有的仅是被告东安县*成学校的出资份额相对应的权利以及被告东安县*成学校的经营管理权,被告简*君、东安县*成学校、东安县*成学校清算组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协议的签订或者原告刘*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协议不符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应视为有效。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被告简*君转让出资份额的行为应认定有效。
二审法院:
刘*妹与简*君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举办者对其投资份额进行转让。简*君将对东安县*成学校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刘*妹,该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妹依据该协议享有的仅是东安县*成学校的出资份额相对应的权利以及东安县*成学校的经营管理权,简*君、东安县*成学校、东安县*成学校清算组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该协议的签订或者刘*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不符合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例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而起,但由此却引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有趣话题,那就是“债转股”是否适用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成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笔者在研读本案例之后,对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裁判观点表示认同,即,本案中的“债权转股权”实质为举办者对学校出资份额的转让,在完成了教育局的举办者变更审批和民政局的备案后,该“债权人”即可依法成为东安*成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举办者。但对于案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笔者认为依然有必要进行补充解析,以供参考。
《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主体
从本案的基本案情可知,简*君为兴办学校和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以个人名义向刘*妹持续借款,后因借款金额巨大,遂与刘*妹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将刘*妹的11,081,715元债权转为对简*君所投资学校的“股权”,并“占股”10%。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的举办者为湖南*亨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亨公司”),但该《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主体为简*君和刘*妹,那么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否有瑕疵呢? 按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据此,本案中,简*君作为湖南*亨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与刘*妹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由湖南*亨公司承受。因此,虽然该《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主体是简*君和刘*妹,但鉴于简*君作为湖南*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故其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协议,该《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存在法律瑕疵。
《债权转股权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将刘*妹的债权转为对学校的“股权”,并以此成为持有学校10%“股权”份额的举办者之一。因此,要想判断该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首先就要判断,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其举办权进行转让、是否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进行变更。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均明确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程序、举办者变更的行政审批事项等内容。据此可以得知,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举办者是可以依法将其举办权进行转让的。因此,本案中简*君将举办者湖南*亨公司对学校的举办权中10%的份额转给刘*君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此外,本案中《债权转股权协议》的合同名称虽然不是“举办者变更协议”或“举办权转让协议”,但其合同内容约定的就是学校举办权份额转让的事项,从其实质内容看来判断,该协议实质就是一份举办者变更协议(举办权转让协议)。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名为股权转让,实为举办者对其投资份额进行转让。”从实质大于形式的角度,该协议属于举办者变更协议(举办权转让协议)确定无疑。
还需要明确的是,“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依据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七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当公司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在双方协议一致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法将其“债权”转为对公司的“股权”,从而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与此同时,公司应当进行相应金额的增资。
笔者倾向于认为,虽然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民办学校是否适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但鉴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公司法人,在行业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营利性学校可以适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以此类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也应可以适用“债权转股权”。且鉴于“债权转股权”本身是一种市场主体处理相互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方式,即使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未做规定,但只要该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师生的利益,应当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有权以“债转股”的方式转让其举办权,即,“法无禁止即自由”。
《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生效问题
本案中有个很重要的基本事实,那就是,简*君和刘*妹在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后,双方即到当地教育局和民政局进行了备案,完成了举办者变更的行政程序,应该说,这是该协议最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举办者变更是一项行政许可行为,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发生举办者变更的法律效力。因此,既然本案中简*君和刘*妹已到作为审批机关的教育局进行了举办者变更的备案,那么该《债权转股权协议》自然应当是生效状态。
【结语】
通过解析本案例,笔者提请相关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注意,如果确已存在“债转股”情形,或意愿通过“债转股”方式处置举办权的,应当从以上分析角度确保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争议解决成本。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文源 | 丰乐法苑(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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