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017年4月,谢某先后于入职珠海XXX有限公司和(澳门)XXX有限公司工作,任系统专员一职,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分别签订了两年和一年合同。两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
2017年7月1日入职XXX(横琴)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系统专员,入职后,公司人事工作人员通知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谢某以入职时间并非2017年7月1日为由,一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随后向谢某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工作年限自其入职珠海公司(即2014年4)时起算。
来源:(2018)粤0491民初148号
争议焦点
与多个关联企业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工龄进而计算经济补偿金?
02
裁定详情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该三家关联企业轮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663.72元(10915.93元月平均工资x4个月)。
03
案例评析
HR需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针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主要从公司名称相似情况、经营管理混同、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关系、劳动者工作内容不变等因素综合判断。举个例子,假如是XXX集团员工离职后,入职XXX某市分公司,分公司的HR在用人时候应该考虑响应的劳动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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