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在职场里面因为心怀不满而报复打击前东家的事例屡见不鲜,但是极少有人会将其上升到夺走对方生命的程度。
但是在20年前的福州,就有这样一名20岁的妙龄女子因为自己犯错在先而被公司辞退,恼羞成怒的她一把火点燃起福州市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场火灾,造成了61条无辜的生命死亡。
那么这个蛇蝎心肠的女子究竟是具体因为什么事情才想要用如此恐怖的手段去报复公司?火灾为什么会造成如此惨重的损失?公司的消防措施在哪里?
(一)20岁女子偷窃公司产品遭到辞退 亲手点燃一场杀死61人的大火
1993年12月13日凌晨3点50分,福州高福纺织厂上空显得格外寂静,员工们正在楼内的宿舍内熟睡,不知不觉中一位死神悄然而至。
随着一根火柴掉入到一堆“毛球”(纺织品)当中,位于福州的高福纺织厂大楼与楼内的大量住宿员工迅速遭到了一场灭顶之灾。
燃烧的大火夹杂着大量毒气无情地吞噬这些可怜的员工。火灾发生后,消防人员迅速赶到了现场准备实施救助,结果火上浇油的是,消防通道竟然堵塞了!
在南侧、西侧消防通道有集装箱和货车挡住了消防车的路线,大大延误了救援时机。在一声声痛苦和哀嚎之中,61条无辜的生命告别了这个世界。
匪夷所思的是,亲手点燃这场大火的死神,正是在一年多前还和纺织厂员工们一起共事的“好姐妹”——董扬玲。
董扬玲,火灾发生当年不过20岁,梳着一条漂亮的大辫子,一脸清纯。在1992年初,老家位于福建长乐的她外出打工,经朋友介绍来到这家工厂打工。
和其他安分守己、勤勉干活的纺织女工不同,董扬玲一进厂就被琳琅满目的产品所吸引,心思不正,想着损公自肥。
进厂不过一年,董扬玲就把厂子当做了自家仓库,趁人不注意随手偷偷地捡起纺织品拿到自己家中。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随着董扬玲偷盗数目越来越大,公司开始注意到了仓库产品被人盗窃,开始留心查找偷窃犯。
至1993年底,正在实施偷窃的董扬玲被公司逮了个正着,一下子脸面无光,总经理亲自严厉地问话,厉声质问批评,丝毫不留情面,让董扬玲在其他同事面前丢尽了面子。
对这种盗窃犯,大多数厂商的处理方式大多数是勒令辞退,高福纺织厂自然也不例外,没有过多犹豫地就让董扬玲卷铺盖走人。
本来过错在自己一边,董扬玲却没有一点反思之意,回去之后越想越不平衡,从出生以后她在外人面前还未遭受过如此大的羞辱,心里面点燃起了一股强烈的报复欲望。
她下定决心要让公司付出惨重的代价。93年12月12日晚上,董扬玲趁人不备悄悄混入了公司大楼4层的仓库里面,这间仓库原本应该是生产车间。
公司领导为了最大化利润而违规改造成为一所堆放30多万磅睛纶纱的仓库,里面还有一间200多平方米的临时简易宿舍,不少女工晚上就在这里面熟睡。
等到第二天凌晨三点多,眼见所有员工都已进入到梦乡之中,厂里面一片寂静,董扬玲总算按捺不住心中的邪念,掏出了一盒火柴。
黑夜中迅速出现了一点火光,径直地朝向地上一堆纺纱上投掷而去,一瞬间火苗迅速在最适合的环境中吞噬着周围的一切。
董扬玲见状心中得以长出一口气,立即离开了厂区回到了长乐老家里面,在她身后是一座正在燃烧熊熊火焰的厂房。
因为未及时发现,待到熟睡中的员工被刺鼻的气味惊醒时已然陷入到了茫茫大火中,一场惨剧至此上演。
(二)董扬玲被判死刑 纺织厂对大火负有不可推卸的消防责任
由于四楼设计之初未经消防验收,这间厂房实际上是在高风险的条件下进行运作盈利。原本应该存在于四楼的隔火墙被凿开了几个大洞。
顺着这些洞口,大火产生的毒气迅速从里面蔓延到一墙之隔的东侧员工宿舍区,将20多人杀死。再者,隔火墙的设计标准太低,偷工减料。
理应挡住4小时大火,最后却2个小时就被火势破坏殆尽。又由于消防车道被堵塞、4楼厂房违规搭建宿舍等因素,使得火灾在短时间内肆无忌惮地吞噬着一条又一条年轻的生命。
经过消防员奋力抢救,在2个多小时内总算是顺利扑灭了肆虐的大火,尽最大努力挽回了15条人命,但是这些人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
考虑到火灾发生时候燃烧的特点与时间,警方判断这起火灾大概率是有人故意纵火而非意外自然。经过调查,偷窃离职的员工董扬玲被迅速盯上,警方赶到了长乐将董扬玲顺利逮捕。
在警方面前,董扬玲马上如实地交待了自己案发当天所犯下的一切罪行及前因后果,她自私地将责任撇在了纺织厂总经理上面。
认为是这个人当初辞退时让自己很没面子因此决定痛下杀手。对董扬玲罪行的审理持续一年左右,1994年1月,董扬玲被法院判处死刑。
知道自己时日无多后,董扬玲才感到了一点后悔,忙着交待自己的后事,在一封家书中,她后悔自己当初一时冲动犯下了无可挽回的大错。
眼见家里面老人今后无人照顾,自己无地自容,写信希望舅母能够帮忙照顾年老多病的父母。
法律分析:正义已经来到,累累人命却难以挽回。
董扬玲作为纺织厂的女工,先是偷拿工厂财物,被发现后遭遇辞退,作为有错在先的一方,不仅不知悔改,反而因为辞退放了一把火,点燃了纺织厂。
最终导致数十人葬身火海,其惨烈程度令人扼腕,董扬玲被判处死刑是符合大众情绪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国《刑法》中有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有些重罪却不受这条规定,那就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以及放火等等。
犯下这些重罪的人,只要已满十四周岁,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由此可见放火罪的严重性。那么什么是放火罪呢?放火罪指的是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针对放火罪的量刑起点也比较高,尤其是当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案例中的董扬玲故意点燃仓库中的易燃货物,不仅导致工厂的财产毁于一旦,而且还点燃了仓库旁的宿舍。
导致数十人因此丧命,致人重伤、死亡,又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死刑的判处合情合法。那是不是所有的放火行为都会构成放火罪呢?
其实不然,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从侵害对象来看,行为人所针对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放火的时候针对的不是确定的单个对象或者多个对象。
从放火罪造成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之后,这种行为会导致多少范围受到影响,会造成多大的损失,这些犯罪结果是不在行为人的预料之中的。
从上述案例中董扬玲的行为出发,她在纺织厂的仓库放火,可能知道会造成非常大损失,但是这场火灾最后不仅导致工厂财产受到极大损失。
还导致了一旁宿舍中数十人死亡和十几人重伤,这种结果是她没有预料的,但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如果当时董扬玲仅仅是想烧掉仓库中的货物来报复工厂的开除行为,并且在随后的过程中也确实保证了火焰只燃烧了仓库。
不会对周围的其他人或者财物造成影响,那么董扬玲的这个放火行为应该根据具体情节和行为,按照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进行判罚和量刑。
可惜的是,董扬玲并没有预料到这一点,最终导致了这起无可挽回的事情。放火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对于放火罪的处罚自古以来就存在。
这是因为火从来都是难以捉摸的,其造成的后果是难以控制的,所以面临的惩罚才会是严重的。当面对这样严重的后果时,或许很多人在进行犯罪行为前,内心会有一番考量。
总结:
在职场中,被辞退是常有的事,产生不满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将这种不满无限制地扩大,乃至于想要剥夺他人的生命,对社会进行残酷的报复。
董扬玲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只是大火中丧生的那61个无辜的死者最令人感到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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