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社会,巫术巫风盛行,巫术一方面为统治者所利用,而另一方面却成为统治者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巫蛊作为传统巫术中的一种,在历朝历代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唐代,巫蛊行为纳入十恶之不道,后世也基本沿用。这既体现了封建统治者对于该行为的重视,也体现了唐朝时期封建立法水平的高超以及注重封建法律体系的完善,使得巫蛊惩治法律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同时也使当时所处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反映。
一、巫蛊入十恶的界定
在我国古代社会,巫蛊作为众多巫术中的一种,历来成为统治者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唐朝时期,巫蛊纳入十恶之不道,进一步凸显了统治者对巫蛊的重视。
《易经》有云《易经》里的“蛊”卦,就是由自巫蛊的蛊。也有将巫蛊界定为大概就是巫鬼之术或巫诅(咒)之术。而根据正史,“巫蛊”二字的习惯性合用肇始于汉武帝征和年间的“巫蛊之祸”。这里“巫蛊”似乎指加害仇敌的一种害人之术。
到唐朝时期,巫蛊之术依旧盛行,主要包括诅咒、射偶人和毒蛊等方法。因此,论及巫蛊,往往杂糅厌魅、蛊毒、左道等多种行为一并探讨,但对巫与蛊的本质区别以及巫蛊之祸本身,并未作出更细致的考察。
纵观“巫蛊”相关法律,“巫蛊”的基本含义不外乎在统治集团内部斗争的过程中,亦或是民间交往中,运用或“巫”或“蛊”的残忍毒害方式,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而达到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行为。
从主客观因素来看。巫蛊的主观要件是行为所具有的心理状态,与古代其他犯罪入罪依据不同的是,巫蛊入罪的主观要件在汉采取客观推定的方式,即更多由客观情节或是危害后果客观推定是否具有犯罪动机。
而在唐以后则需考虑主观动机。巫蛊行为在客观要件上应该包含“巫蛊”的行为要件和致人生命受威胁或是国家陷入危难的结果要件。虽在主客观条件上存在些许变化,但巫蛊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所具备的客观事实是判断巫蛊行为的关键节点,也是确定巫蛊入罪的重要依据,而社会危害结果这类结果要件则是巫蛊入罪的根本前提。古代律典之所以这样规定,就在于巫蛊行为本身极具社会危害性,需处以重刑。
巫蛊的本质侵犯的是严重侵犯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关系历来是古代刑律所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古代对于主观上的认定程度较低,但是对于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
二、唐朝巫蛊入十恶的法律原因
一项法律制度往往是当时社会状况的反映,为了更好的发挥法的功能,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并能被社会所广泛认可和接纳,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制度的分化和调整,既要符合历史发展轨迹,也需结合社会意识形态。
巫蛊作为一项古老的巫术犯罪行为,历来为法律所严惩,巫蛊与十恶这一法律制度的结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秩序的必要手段。理解“入十恶”的前提,在于“十恶”制度。“十恶”制度的核心是维护皇权统治,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一项基本的制度,其内容包含一系列罪行构成和惩罚体系。以及“十恶”内容的完整表达,因而本文特将此种入十恶的确立认定为唐朝时期。
但北齐时,《齐律》对“不道”内涵进行压缩,将违犯政治伦理的如“谋反”、“叛”等重罪和违背家族伦理的“不孝”等从“不道”中排除,使其特定化,与“不道”等罪名,合为“重罪十条”。大致同时的北周,在“不道”问题上也有类似立法。此后至隋唐,“不道”罪只剩下使用残酷手段杀人,严重违反人道的含义,即本文所探讨的“不道”的四种情形,“巫蛊”也为其中之一。
综上,巫蛊“入十恶”,是随十恶、不道的分化、演变、确定,后由于十恶之六“不道”中关于巫蛊的规定为《唐律》“十恶”之“不道”一条所吸收,才终与十恶结合,形成一项法律制度。
在日后的社会活动中,巫蛊与十恶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巫蛊这一巫术犯罪行为,日益受到十恶法律制度的规制,同时十恶制度在规制巫蛊犯罪行为中,不断发挥法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达到惩恶扬善、巩固统治的目的。
唐朝巫蛊入十恶的法律因素,能一定程度上缓解巫蛊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但是研究问题不能仅仅浮于表面,唐朝之所以将巫蛊纳入十恶之不道,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这一现象背后是政治、经济、文化的深刻反映。
三、唐朝巫蛊的影响及危害
唐代巫蛊不仅在统治集团内部盛行,在民间也广为流传。早在汉朝时期,巫蛊被认定为是触犯左道的行为,其发生之处往往与统治集团相关,情况危急之时甚至损害统治者的生命安危和政权的稳定。而唐代,在民间平民百姓间也发生了造蓄蛊毒之事。巫风之危害甚至延续至唐以后的朝代。
从宋代开始直至清,关于巫蛊的传说一直在被重复、细化和展开,并出现在大量游记、志怪小说和神秘故事中。在汉代,虽然也危害深重,但是主要发生与统治集团内部,违反了左道,此时统治者重视“巫蛊”甚至统治者自身也需要运用巫蛊,因此在“巫蛊”流行范围有限,十恶发展还不完备的前提下,“巫蛊”不在十恶之列。
但随着巫蛊的扩散,影响范围的增加,其社会危害性日益深重,逐渐从统治集团内部,发展到民间,因此列入十恶,不仅仅意味着与十恶与其他重罪有着相同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加管控,更在于“巫蛊”流行的范围至民间,社会各群体的恐慌和统治者责任加重。从实例也可看出,之后的“巫蛊”几乎渗透到社会方方面面。
巫蛊、厌魅是唐朝宫廷斗争中一个重要的鬼谋手段,防巫蛊主要是宫廷政治斗争中的一个保卫措施。入十恶为常赦所不原,实施巫蛊的人多是皇亲贵族,身份地位至高无上,可以在议亲议贵之上,但被入十恶后会同于常行。常赦所不原,保证了刑法实施中的确定性。对于这一类宫廷鬼谋中所触犯政治底线的犯罪行为,确保了唐朝法律制裁的确定性。
结语
在现代社会,禁止巫蛊的法律虽不复存在,但与巫蛊相关的行为却依然在发生,如巫蛊在我国南方少数民族地区仍有容身之处,甚至在一些大城市流行着与“巫蛊”性质相似的如关注“星座”,热衷于“星盘”、“占星术”等迷信活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运用巫蛊触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例,借巫蛊之名实施侵犯其他法律关系的违法行为。
我们现在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注定了我们无法像唐朝时期那样,运用专门律法禁巫,当然也没有必要禁巫,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更科学的方式信“巫”,或说允许科学的、合理的、适当的“巫蛊”信仰的存在,我想这也可能是当代巫蛊不入律而有别于唐朝时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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