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胡文海是山西某地赫赫有名的煤老板,但为何放着富足的日子不过,他却怒杀14人?到底这14人与胡老板有着什么渊源?
胡文海是个十分有生意头脑的人,很早的就意识到了煤炭行业的前景,承包了村里的煤矿。事实证明,胡文海的眼光果然不错,几年间煤矿经营带来了巨额利润。
胡文海同样也是个心地善良的老板,他抱着一颗感恩的心,带领村里的乡亲们一起发家致富,大家都十分拥护他。
但好景不长,巨大的利益遭到了其他人的觊觎。到了这一年该续约时,村支书却告知胡文海,不能再跟他续约了,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来确定煤矿的经营权归属问题。
大家可能也想到结果了,其实这一切都是村支书捣的鬼。他与一位姓刘的老板私下串通,从胡文海手里夺回了煤矿的经营权。
眼看自己的生意没得做了,那老乡亲们也就没有收入了,胡文海十分着急却也无可奈何。但仔细想想公开竞价,是公平的,自己没有竞得,只能怪自己没有这个运气。
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村支书与刘老板私下串通违规获取煤矿经营权的事情很快就暴露了。胡文海恍然大悟,原来这一切都是暗箱操作,根本就没有公平可言。
于是胡文海开始了漫长的举报之路。为了证明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胡文海跑遍了全村的家家户户,让村民们在举报信上面签名,胡文海再拿着举报信一级一级的举报。
因为胡文海举报一事,村支书大怒。两人也因此杠上了。眼看举报无望,胡文海开始在心底计划着一场大的杀戮,以此来终结这一切。
2001年10月26日,胡文海指使村民刘海旺将村支书骗至自己家中,逼迫其写下自己的罪行。
然而村支书不从,他一点儿也不惧怕胡文海手中的枪,反而嘲讽有本事就开枪。忍无可忍的胡文海最终按动了扳机。
一不做二不休,胡文海又接连杀了13人,这13人有的是和他有过节,有的则是和他有过节的人的亲人。
杀人后,胡文海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当警察问其为何要狠心连杀14人,胡文海的回答竟是“告不倒他们,我就杀了他们”。
最终胡文海因故意杀人被处以死刑。胡文海的故事是一个悲剧。面对村支书的违法行为,他选择了这样的解决方式,冲动的结果是最终也葬送了自己的生命,让人唏嘘不已。
【以案释法】
我们首先分析胡文海的故意杀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胡文海因为煤矿经营权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面对举报无果时,他偏激了选择了杀人的方式,剥夺了14人的生命,其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14人的死亡,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胡文海的行为虽然是出于对自己利益的维护,起初,胡文海等人意图通过举报的方式惩治村支书的违法行为,然而此路在多次实践后发现根本走不通。在通过举报、写联名信等合法手段无法实现想要的结果后,胡文海选择了自行解决这一极端的方式。但是他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生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因此,胡文海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文海在杀人后,选择立即到公安机关进行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自首的认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主动投案,二是在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的向警方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胡文海在杀害14人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自首认定后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意义来讲,胡文海的自首行为,可以减轻其在刑事责任上的处罚。但是,由于胡文海的行为已经造成了14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社会恶劣影响极深,即使存在量刑情节,对于如此重的罪过也无法起到任何改变作用了。
胡文海杀人的诱因就是村支书与刘老板串通夺走了煤矿的经营权,这不仅对于胡文海来讲是不公平的,也同时侵害了全村村民的合法权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对于职务侵占罪进行了明确规定,村支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姓刘的老板私下串通,从胡文海手里夺回了经营权,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村支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应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我们再来讲一讲程序正义的问题,本案中之所以最终出现了以暴制暴的局面,重要原因就在于“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没有实现。
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遵循公平公正的流程,然而在胡文海案中,胡文海多次举报村支书的违法行为,却都被相关政府官员予以强制“停止”,这违背了最低的程序正当的要求,让一个希望通过程序看见正义的人失去了信心。
但是不论程序正义如何,我们都应该认识到,以暴制暴的行为,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加剧社会矛盾,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随着社会法治的不断发展,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一样,正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胡文海案件虽是个案,但却引发了我们对程序正义的深刻思考。作为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程序正义的发展道阻且长,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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