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违建的养殖场,在经过行政机关法定程序认定为违建的同时便直接强制拆除,这样的行为合法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例介绍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9217号号行政裁定书,我们可以明确得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时,应当尽到哪些职责?
再审申请人王文强因诉被申请人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强制及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菏泽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8)鲁行终15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得知,王文强经营的文强养殖场属于违法建筑的事实已经菏泽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王文强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经开区管委会于2017年8月12日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违反法定程序。菏泽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拆除王文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菏泽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拆除王文强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亦予认可。
从以上裁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即使是违建的通知,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没有按照此规定,那么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行政机关在行使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比如需要制作保管物品的清单,对保管的物品进行财产公证或邀请第三方见证保管的过程和物品,未尽到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对合法财产保管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若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如果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直接强制拆屋,依据最高院的判例是违法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于因违法强制拆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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