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朋友们,行船走马三分险,警钟长鸣莫大意。
船舶作为一种大型水上交通工具,停泊期间可能会发生走锚、搁浅、火灾、爆炸等险情事故,如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因此,为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从法规层面上规定船舶停泊必须留足船员值班保证安全的要求。
那么,船舶停泊期间对船员值班有什么要求呢?
内河船舶停泊值班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规定: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内河货船一个航行班的船员要求为:
(一)驾驶值班人员:
◆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二)轮机值班人员:
●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不符合停泊值班要求的常见情形
★船舶停泊期间无人值班;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或轮机部未留足值班人员;
★船舶停泊时驾驶部和轮机部均未留足值班人员;
★船上值班人员未经基本安全培训取得船员适任证件,即非船员在船值班;
★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货船只安排普通船员在船值班;
★一名船员同时为多艘并排停靠的船舶进行停泊值班;
★船舶停靠浮船坞、修理排、码头期间不安排船员在船值班。
违反值班规定的适用条款及处置依据
(一)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2.《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九条:船舶停泊时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确保满足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的需要。其中,1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300总吨及以上客船停泊时应当留有一个航行班的驾驶和轮机人员值班。
(二)处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项: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本条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七)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典型案例
2020年8月20日上午,受台风“海高斯”过境强降雨影响,桂平大湟江水位猛涨、水流突然变急,锚泊于大湟江河口水域的“兴*1072”等艘货船走锚失控漂至浔江江口段主航道,船上有人被困。后经海事部门和附近水域过往船舶全力救助,遇险船舶及人员才得以脱险。经查,船舶经营人在船舶停泊期间,未按规定留足保证船舶安全的值班船员,没能及时应对水位水流的急剧变化。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海员朋友:
克服麻痹思想
杜绝侥幸心理
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值班工作
市民朋友如果发现船舶有类似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广西海事执法督察热线0771-5532917提供相关线索。
来源 | 贵港海事局
编辑 | 钟子然
责编 | 许娴静
审核 | 魏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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