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女子生理期到店里试衣服,一共试了20件衣服,一件没买,临走加了店家联系方式,还向店家要了一个卫生巾。店家发现好几件衣服都被弄脏了,女子拒赔,称:去起诉我吧。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生意人是别人放假,我工作,别人工作时,我才能有时间休息。舒女士就是一家女装店的店家,她开了一家规模不算小的女装店,店面处在闹市区,平时生意就不错,放假了更是忙不过来。
店里面人流量大,可是舒女士对当天进店的两名女子印象也是相当深刻。当天进店两名女子,一位穿着风衣,一位短发女子穿着黑色上衣配超短裙。舒女士凭多年做生意的经验,一般只要两个人进的店都能买成衣服。
于是舒女士特意交待了店员要好好的招待两名顾客,店员热情的招呼着两名顾客,在两名女子挑选衣服的合适时机,店员还主动向她们介绍适合她们的风格。
两名女顾客受到了热情的款待,兴致来了,一连挑了好几件衣服试穿,每一件衣服都非常漂亮,穿在短发女子身上也显得非常洋气,短发女子照着镜子,觉得非常满意。
短发女子为了能够挑选了非常适合的衣服,试了左一件右一件,做服务行业最不怕的就是麻烦,只要顾客能够满意就行。可是女子一连试了一个多小时,总共试了20件衣服,却没有选着合适的衣服。
舒女士见忙活了半天,女子一件都没看中,舒女士心里不舒服,也不好说什么,舒女士和店员一起准备收拾被试过的衣服时,短发女子将舒女士叫到了一边。
短发女子先是加了舒女士的联系方式,方便以后买衣服,同时,女子向舒女士表示,自己突然生理期,想要一个卫生巾。
舒女士心里原本就非常不高兴,可是舒女士心一软,同为女性,她非常理解女子的处境,于是便答应了短发女子的要求。短发女子接过东西之后,称车到了立刻要走,随后和另一名女子慌慌张张的离开了店里。
舒女士这才反应过来,赶紧让店员去检查被短发女子试过的衣服,结果发现被女子试穿过的裤子和裙子,都被试穿脏了,还有几件是雪白的衣服。
舒女士赶紧找出女子的联系方式,将脏衣服拍给女子看,女子一共试穿脏了4件衣服,吊牌价合计2000多块钱,刚开始女子也承认是自己弄脏的,可是一听价格之后,女子又反悔了。
舒女士出于对女生的同情,她主动将价格打了八折,只需女子付1800元,再将衣服寄给她。女子先是嫌贵,接着又出主意,把买下的脏衣服继续放在店里卖,卖出去之后再将钱给她。
舒女士本着对其他顾客负责的态度,拒绝了女子的要求,同时舒女士要求女子回来配合处理,否则就报警。可让舒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女子以舒女士没说不买不让试的理由拒绝赔偿,在舒女士报警之后,女子也只愿意赔500块钱。
女子向舒女士扬言,买不买衣服是我的自由,有本事就去起诉吧。舒女士表示,卖了这么多年的衣服从来没有遇过这样的人,她已经准备起诉维权。
首先,女子将舒女士的衣服弄脏了,应当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因为损害赔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填平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应当能够尽可能使被侵权人恢复到未遭受侵害之前的正常状态。
具体到这件事情中,女子弄脏衣服应当进行赔偿,赔偿的价钱应当以舒女士卖过的同款式的衣服价钱来确定。
其次,女子不仅不想赔偿,还让舒女士将衣服放在店里继续卖,被舒女士果断拒绝。衣服弄脏后经过清洗放在店里继续卖,不再属于全新的衣服,对不知情的消费者来说店家存在欺诈的行为。
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店家退一赔三。舒女士卖过一次这样的衣服,即便是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以后谁还会再来买衣服呢?
最后,女子拒绝赔偿,舒女士想要获得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舒女士店里有监控,还有与女子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衣服是女子弄脏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若女子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衣服不是自己弄脏的,将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舒女士有极大的可能性获得赔偿。
有人表示,女子可能会认为舒女士不会因为一千多块钱去浪费时间起诉,而这样的人必须让她学会承担责任,给她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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