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阿坝州市场监管系统聚焦近年来阿坝州旅游市场中,消费者反应强烈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打击扰乱旅游市场秩序违法行为,维护阿坝旅游字招牌。日前,阿坝州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松潘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旅游服务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4月27日,松潘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旅游服务站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02万元。
4月27日,松潘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对涉旅购物场所进行“五一”节前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旅游服务站的电子秤处于在用状态,未见该电子秤检定封印和检定合格标志。经查,该电子秤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未经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松潘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规范旅游购物市场计量行为,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营造放心的旅游购物环境。
案例二、松潘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景区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3月24日,松潘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09万元。
2022年11月,松潘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在川主寺镇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药房销售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头孢克肟分散片”无处方签,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12月15日,松潘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甘草片”、“安乃近片”和“阿莫西林胶囊”仍无处方签。当事人逾期不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松潘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是有效遏制药品滥用的重要措施。本案的查处,有助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的销售行为,守护旅客身体健康。
案例三、汶川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水果摊贩李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8月10日,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李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1台,罚款0.06万元。
7月6日,汶川县市场监管局在特色水果集中交易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水果摊贩李某有1台电子秤处于在用状态,未见该电子秤检定封印和检定合格标志。经查,该电子秤系当事人用于售卖水果称重计价,该秤具有作弊功能。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使用的这台计量器具在称重2kg标准砝码时,最高可显示3.2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汶川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净化当地水果交易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维护阿坝州特色农产品形象。
案例四、茂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旅游沿线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8月4日,茂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加油站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3万元。
7月5日,阿坝州市场监管局、茂县市场监管局对九环线某加油站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使用的0#柴油加油机2#加油枪不合格。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加油枪示值误差为0.50%,重复性为0.53%,不符合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要求。当事人使用该加油枪违法所得金额为0.6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茂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旅游沿线加油站计量准不准,是广大车主和游客非常关注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案的查处,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守护油箱里的公平。
案例五、金川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涉旅某农家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3月16日,金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农家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5万元。
2月8日,金川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对某农家乐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后厨有1瓶浓缩鸡汁,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库房有1盒青芥辣,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保质期18个月。经查,上述物品用于烹煮菜肴供顾客食用,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金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助于加强农家乐食品安全管理,强化农家乐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守护广大游客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六、九寨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涉旅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3月31日,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酒店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罚款3万元。
2月20日,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根据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移交的违法线索对某酒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梯未及时申请年检,已超过有效检验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案的查处,防止事故发生,守护广大游客的生命安全。
案例七、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查处涉旅某酒店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案
8月11日,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酒店未保持加工场所、炊具、用具清洁和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0.5万元。
7月20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酒店厨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操作台上1袋已拆封食用剥皮大蒜已腐败变质、颜色泛黄、感官性状异常;3个清洗池内外均有大量污垢,抽油烟机面板油污未清洗。经查,当事人的厨房主要为入住旅客及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是对酒店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警示,酒店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标准要求,确保广大旅客住的舒心,吃的安心。
案例八、阿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旅游沿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3月31日,阿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万元,罚款人民币9.35万元。
2月10日,阿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由阿坝县市场监管局抽样送检的,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不合格。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经复检,当事人销售的车用柴油为不合格成品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阿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选择自驾欣赏草原美景的游客越来越多。该案的查处,震慑了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保护了广大游客的爱车和出行安全。
案例九、小金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涉旅秦某无证经营无标识标签肉制品案
3月28日,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秦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无标识标签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无标识标签肉制品15.45kg,罚款人民币2万元。
1月11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在四姑娘山镇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秦某经营的店铺内有风干肉制品及印有“阿坝特产”的空包装袋,肉制品有“五香猪肉干”“五香牦牛肉干”“麻辣牦牛肉干”等字样,无生产日期、厂家等标识信息。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食品行为,未取得相关证照,其店铺内有无标识标签肉制品15.45k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风干牦牛肉制品一直深受广大游客喜爱。一些不法商贩为了谋取利益,通过以假充真等手段,侵害游客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商户诚信经营意识。
案例十、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涉旅某食品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宣传食品案
3月17日,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公司使用医疗用语宣传食品的行为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删除该医疗用语宣传内容,罚款人民币0.03万元。
2月,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游客投诉,某食品公司微信公众号中有“对增强人体抗病力、细胞活力和器官功能均有显著作用”的食品宣传字样。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制作了该医疗宣传用语广告,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若尔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在广告宣传中采用夸大性的描述,背离了客观事实。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规范经营者的广告行为,保护游客的知情权。(来源:阿坝州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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