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兰性德有词云曰“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任何事物的开始都是甚为绚烂美好,只是溪流潺潺、叶落秋至,水易冷人易变,而恋爱所遵基调也大多如此,一步是携手共度一生,一步是互道离别各奔前程,而在彼此分开时能够好好说声离开也算是彼此留给对方最后的体面。
那么对于双方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是否可以追回?或者法律上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赠与?上述问题笔者将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来向大家阐述,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问题一:恋爱期间向对方的转账能否认定为是“赠与”呢?是否可以主张返还?
一、以结婚为目的的,虽然双方发送红包,不能直接认定为借款,但对于金额较大红包的,认定为借款。
案号:(2018)黔2301民初6309号
案件简介及法院观点:在张某出具欠条且所欠款项仍未归还的情况下,李某又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款给张某,从转款的金额13.14元、99.99元、520元等暗指网络暧昧语言来看,双方在恋爱关系过程中情感较深,居于情感而转发的微信红包应视为一种赠与行为,不应视为借款,但综合本案的实际,李某与张某以结婚为目的而谈恋爱,最终没有实现,本院酌情确定单次微信红包超过500元的总金额为8720元的部分作为借款予以返还。
二、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双方发生多次红包往来的,双方因分手,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将红包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双方分手,支付(多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一方隐瞒已婚事实,对方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恋爱期间花费的财务,被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号:(2016)渝0110民初8112号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被告明知无法实现该目的仍与原告建立恋爱关系并从原告处获取实物和金钱,同时隐瞒自己已婚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的事实。原告在得知被告已婚的事实后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花费的财物,被告拒绝返还。被告取得利益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三、恋爱期间的赠与属于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如双方恋爱关系解除、未缔结婚姻关系的,赠与财产应当返还赠与人。
案号:(2018)川1622民初1872号
法院观点: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实际上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就(恋爱关系未解除或者双方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解除条件成就(恋爱关系解除或者未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
四、特定金额或小额往来,视为恋爱期间的赠与,主张返还的,不能支持。特定金额赠与,如果金额较大,但未超出合理范围的,仍视为一般赠与。
案件文号:(2017)粤01民终8560号
法院观点:蒋某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王某无须向蒋某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蒋某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
第二,蒋某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蒋某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第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蒋某仍有向王某转账。从蒋某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蒋某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王某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第四,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蒋某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问题二:现行社会中,不少年轻人对宠物喜爱甚欢,在巨大的社会、生活压力下,这些宠物对于他们来说已经不是宠物那么简单轻浅的概念了,而是一种心灵的慰藉,更视它们为朋友、家人。基于此,一种新的纠纷出现了,就是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经双方共同饲养过的宠物在情侣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通常,法院对此类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审理思路:一、折价补偿一般来说,法院更多是直接判给其中一方。如有必要,折价补偿另一方。案号:(2013)宁民终字第2197号裁判观点:“五只猫变卖处理,双方一致同意朱某某给付吴某某折价补偿款7000元”。二、直接竞价,价高者得案号:(2015)镜民一初字第01675号裁判观点:“夫妻共同财产有宠物狗小鹿犬一条,现由原告饲养,双方竞价,原告出价6000元,被告出价7000元”。
三、属于恋爱期间赠与,不予返还【情侣中间养宠物,很多是一方送一方的,特别是明确赠与且有证据(聊天记录等)证明,就很可能无法要求对方返还。】
案号:(2021)津03民终2179号
裁判观点:“关于涉案宠物猫,原告主张其是寄养在被告处,要求被告予以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该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在恋爱期间有小额财物赠与行为符合人情常理,现原告要求返还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主张宠物系自己所购买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若无证据证明,法院则不予支持。
案号:(2020)浙0822民初1894号
裁判观点:“事实上,该宠物是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共同饲养,而且双方分手后曾口头约定过双方轮流饲养。据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宠物系归原告所有,属于原告个人宠物,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于支持”。
五、在谁处归谁所有
案号:(2014)拜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观点:“对于同居期间的11只小鸡、一条小狗、80斤芸豆及一扇大门,因财产价值较小,在谁处归谁所有”。
案件解决思路
一、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或者双方核对往来账目后,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条的,一般视为借款关系,法院基本是支持的。
二、双方往来金额具有彩礼性质的,即使未明确为彩礼,也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主张返还。
三、对于特定金额,如9.99、520、1314等具有表达恋人爱意的特定数字,因具有恋爱的含义,一般视为普通赠与,不能主张返还。
四、对于双方往来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恋爱的,可以主张是附条件的赠与或者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恋爱结束或未缔结婚姻关系的,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律师建议
虽然大家都祈许“愿得一人心,白首不相离”,但是在恋爱期间还是应当保持适度地理智以及谨慎地大额转款,那么如何才能在恋爱期间做到提前规避风险、正确地“保护”自己财产不受损失?
一、对于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借款的,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为借款,并通过其他如微信语音、补充借条等方式固定借款合意和借款事实;
二、需要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情况,发现对方已婚的,及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三、买猫/狗,或者领养时,记住留下交易凭证;平时多买宠物的食用品等,可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是宠物饲养主的证据之一;送和被送要说清楚,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
四、对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涉及转账信息的,切勿删除;
五、发生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纠纷的,一定及时委托律师,固定证据、指定方案。
法条补充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作者:张芷若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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