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渠县肖某某接孙子放学回家,爷孙俩刚走到小区三栋楼下时,一块长约2米,宽约7.5厘米,厚2.5厘米带有铁钉的长条木板从天而降,不幸砸中了爷爷肖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不治身亡。为何会有木板从天而降呢?经警方调查,木板系该小区8岁男孩杨某霖在三栋楼顶玩耍时,从32楼抛下的。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在与肇事男孩父母及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便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者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83万元。4月24日,渠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9月16日,死者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已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肇事男孩杨某霖的父母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58万余元;小区物业管理方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24万余元。目前两被告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据澎湃新闻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开始,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案件呈逐年增加态势。在这些案件中,因儿童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案件尤其触目惊心。其中经媒体报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典型案例有:2016年3月4日,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某幼儿园,一名4岁男童从楼上往下扔小水泥块,将一名3岁男童的头部砸成九级伤残伤;2019年7月2日,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国际城小区,一名10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女子袁某某头部,抢救无效身亡;2000年5月29日中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一名6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一名5岁男童,抢救无效身亡。
看到这些案例,我不由地扼腕痛惜和愤慨。痛惜的是那么多无辜的人因飞来横祸而丢命。愤慨的是制造这些惨剧的人,竟然都是一些乳臭未干的孩子。这些血淋淋的案例警示我们,对儿童高空抛物的恶劣行为应引起家长的足够重视。如果孩子中有人存在这种恶劣行为,我们每一个行走在街道和小区楼下的人,就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者。有资料显示,将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能把人的头皮砸出肿块;从18楼抛下,可砸破头骨;如果从30楼抛下,其坠落冲击力则足以致人死亡。
治理儿童高空抛物,搞好安全教育,应该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先说家庭教育,常言道,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成长期基本都与父母在一起。我们身居高楼,作为父母,首先要自觉做到不向窗外高空抛物,哪怕是一截烟头、一块水果皮,一点残渣剩饭。不仅自己不扔,还要教育孩子不能高空抛物,因为高空抛物会砸死人。如果不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为孩子做好表率,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迟早有一天家长就会为自己的“熊孩子”犯下的错误买单。家长们千万不要错误地认为孩子小不懂事,造成他人生命损伤或死亡后可以不用担责,那可是大错特错。
2021年3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这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式列入犯罪的范畴。孩子虽然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也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四川省渠县8岁儿童杨某霖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中,一审判决杨某霖父母承担7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58万余元,依据的就是这一法律规定。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被告在辩护意见中认为,没有监控直接证明是男孩杨某霖实施了抛物行为。对于这种情形,《民法典》也有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其它证据链充分,推定出是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孩子的成长也是一个由自然人,逐渐过渡到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校不仅要教授孩子文化知识,也要教育其成长为一个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人。现在,全国检察机关都在开展“未检进校园”工作,我认为应该将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例,作为“未检进校园”的重要法制课题,为未成年人上好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这一课。只有在家长、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齐抓共管下,辅之以物业管理完善其它硬件设施,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问题才能被有效遏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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