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公证处积极创新,主动联系靖安县检察院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靖安县检察院对实施该公证提存制度高度重视,牵头召集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于2023年3月23日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提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等原因导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提出赔偿保证金提存申请,经办案机关决定后向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办案机关依法可以对其适应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的办案制度。
《实施办法》明确,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轻伤案件,交通肇事等一般过失犯罪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可以优先适用该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被害方主动向办案机关提出适用申请,也可以由办案机关建议适用,但应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近亲属、辩护人代为办理。
《实施办法》要求,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前,办案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做好释法说理和风险评估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矛盾。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的办理程序,规范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四家政法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一体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制度落实,节约司法成本,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是靖安县公证处首次介入刑事案件,为靖安县公证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更多的领域开创了先例。
来源:江西省靖安县司法局茅礼忠、葛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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