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的死刑复核已靠近一年,似乎仍旧看不到要裁决的迹象,舆论的争辩越发激烈,主观证据主导的证据链下,真实性复核就显得至关重要。
有人说劳荣枝恐怕看不到八月十五的圆月了,也有人说不能让劳荣枝活过兔年,舆论中支持判劳荣枝死刑立刻执行的声音还是占据了主导。
相对理性的网友则希望最高院能够秉公裁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敬畏司法公正,尊重法律证据和司法程序的合法合规,把案子办成“铁案”。
根据知情人透露,最高院在之前的复核过程中,主要发觉了这几方面问题:
给劳荣枝定罪的部分证据和客观事实吻合度不高、无法排除记忆模糊、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忽视了受害人过错等。
这个消息虽然没有得到官方的回应,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的确也在大家的质疑范畴之内,用哲学的角度来看,要辩证的看待问题,想要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同样也要证明这些证据是否无瑕疵。
最高院复核关键证词和口供
不得不承认的是,这个案件并没有太多的客观证据,口供、证词等主观性证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其实就给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不同于客观证据的一目了然,对于主观性证据来说,还必须要有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的支撑,否则也很难发挥重要的法律效力,也很难得到认可。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进行审讯期间留下的口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在之后的庭审过程当中翻供,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就会以口供为准。
对证人证言的采纳则需要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并不能单方面的采纳或否认。对于死刑复核来说,口供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要和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相吻合,缺乏吻合度的口供,理应不被采纳。
劳荣枝口供的真真假假
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在劳荣枝的48份口供当中,并非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一审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做了大量的工作,从大量的口供当中抠出了他们所需要的内容。
而这些被抠出来的口供都能够证明劳荣枝有罪,甚至能够证明劳荣枝有有意杀人的主观恶性,单纯从口供上来看,给出这样的定罪没有任何问题。
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不利于劳荣枝的口供,以及那些有利于劳荣枝但未被提取采纳的口供,其实都需要客观事实和客观证据的支持。
这里面还有一个最核心的问题,由于案件发生在20多年前,根本无法排除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记忆模糊问题,大家都是一般人,谁又能对发生在20多年前的很多事情的细节记得那么清楚。
就像劳荣枝说自己曾经提过要一把火烧了熊某家的房子,如果这句话真的就是劳荣枝当年在现场说过的话,那么就能够证明她的主观恶性有多大。
可关键的是,如何来证明劳荣枝真的就说过这样的话?难道就凭他自己这么说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劳荣枝说的那些有利于自己的话,是不是也应该被采纳?
这就是我们提到的主观性证据和客观事实以及客观证据相吻合的问题。劳荣枝还曾经说过,法子英和熊某义在出租屋内发生了打斗,但经过警方的现场勘查,根本就没有发觉任何打斗的痕迹。
从这一件小细节也能看出,主观性证据其实必须要有客观证据或客观事实的支持,否则就不应该被采纳,更不应该成为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和量刑的法宝。
最高院重视证人证词
虽然现如今“重证据、轻口供”,但并不意味着口供、证词等主观性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有些时候恰恰是这些主观性的证据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近大家都非常关注奇特证人提供的那份新证词,熊达律师更是把这份新证词形容成颠覆性的新证据,由此可见这份新证词的内容绝对足够震撼。
或许很多朋友并没有看过这份证词的内容,其实总结成一句话就是:
“劳荣枝案”是法子英和同伙高征所为,劳荣枝等坐台女被迫协助,法子英操纵了劳荣枝等坐台小姐。
除了这份新证词之外,还没有哪一个证人证词会有如此颠覆性的描述,所以最高院势必也会对这份新证词进行全方位的核对,从知情人那里,我们也了解到了一些相关信息。
这个认定最起码可以说明一个问题,这位奇特证人并不是大家所说的辩护律师临时找来的演员,这些证词也不是临时编排的伪证。
而有关于证词的真实性问题,还要看最高院如何去核查,因为这份证词记录的绝大多数内容其实也是这位奇特证人当年听法子英、高征、劳荣枝等人的叙述。
只有一小部分是奇特证人亲眼看到的,比如他看到过法子英暴打劳荣枝,比如他带劳荣枝、13岁的苗某去治伤。而且他在两千年左右还偶遇和高证在一起过的何某。
根据何某的叙述,合肥案的冰柜是她买的,法子英在7月22日晚上给她打过电话询问劳荣枝是否在他那里,整个证词的内容爆炸力特别强。
最高院如何“解决”新证词
大家能够想到的是,要想确定这份新证词的真实性,最好的办法其实就是找到正词当中所提到的当年的那些关联人,但这种方法无异于大海捞针。
我们并不知道最高院会采纳怎样的方式来证明这份新证词的真假,但我们几乎可以确定的是,如果不排除这份证词的真实性,如果不排除高某等人的存在性。
就存在核准死刑之后,这些关联人有可能突然冒出来改变事实认定的风险,本着精益求精、慎之又慎的原则,为了幸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如何“解决”新证词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最终没有办法确认高某等人是否存在,结合其他的质疑,我猜想,劳荣枝案有可能会发回重审甚至是改判,这也是敬畏生命和法律的体现。
劳荣枝裱真情
“裱真情”就是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或感受,将真实的感情展现出来,不加掩饰,真诚地表达内心的情感。通常来表达朴实、真挚的情感。
劳荣枝在被抓之后说过很多话,大家更关注的是与案件有关的口供,其实她在庭审中也说了很多心里话,从她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些肺腑之言,我们其实也可以有着自己不同的推断。
劳荣枝说他在逃亡的这20多年来,只想着能有一张床就可以,而且他处处感恩,事实的情况是,他身边的人的确都对他的印象非常好,他被抓之后,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
劳荣枝说他连鸡鸭都没杀过,怎么可能去杀人,他不希望大家把屎盆子扣在他的头上,他认为自己也是一个受害者,针对法子英的殴打和操纵,他没有办法。
同学眼中的劳荣枝
劳荣枝从小就是一个乖乖女,而且学习成绩非常好,当年的中考成绩也非常好优异,完全可以上重点高中,但由于当年中专毕业是可以包分配的,他就听从了家人的建议读了中专,成为了一名老师。
根据他中专同学的回忆,劳荣枝在学校里的人缘特别好,由于劳荣枝的哥哥姐姐都分配到了石油公司工作,家里条件也不错,劳荣枝也是非常的大方,经常抢着买单,不是一个斤斤计较的人。
有一位同学借他的衣服穿,把衣服弄破了,他不仅没有责备这位同学,也没有关怀这件衣服到底还能不能穿,而是去关怀这位同学的伤势,这让这位同学和其他的同学都非常的感动。
和劳荣枝特别要好的一位同学表示,当他得知劳荣枝和法子英在一起之后,曾多次劝劳荣枝离开劳荣枝,她认为法子英就是在“玩”劳荣枝,当时的劳荣枝初入爱河难以自拔。
劳荣枝的母亲为了不让劳荣枝和法子英一起出去,甚至用大铁门把她锁了起来,但半年后劳荣枝又和母亲吵着要和法子英出去做生意,母亲与劳荣枝大吵了一顿。
劳荣枝二哥劳声桥看劳荣枝如此坚持,就对母亲说,
“她要走就让她走吧,让她在外面…”,没曾想,劳荣枝这一走却落入虎口遗憾终身。
劳荣枝同学好友孙女士表示:
“我和劳荣枝一起吃住,一起学习,一起逛街,一起嬉闹,她是一个很善良,很和气,很真诚的一个人,她个子很高,凹凸有致,很美丽的一个小女生。”
孙女士表示,劳荣枝根本就不喜爱虚荣,孙女士见过法子英,法子英给他的第一感觉就是阴森恐惧的,她多次劝劳荣枝不要和法子英在一起。
劳荣枝另一个同学表示,有一次与劳荣枝在一起的时候,法子英突然过来,劳荣枝随即对她说“他来了,你快点走。”她认为劳荣枝非常怕法子英,甚至是恐惧。
如果按照某些网友的说法,劳荣枝不仅仅是共谋和主犯,这还有可能是她操纵了法子英,可劳荣枝在潜逃期间,不仅没有在犯过罪,而且琴棋书画均有涉猎,活成了一个都市小资生活的模样。
真像有意杀人这样的重刑犯,难道他们会因为同伴的被抓而金盆洗手吗?很多小偷小摸你抓了多次同样还会犯案,这就涉及到犯罪心理学的问题。
当然也有一些杀人犯在犯案之后也不再犯案,但这样的杀人犯基本上都会去一些偏僻人烟稀少的地方隐姓埋名,有哪个会像劳荣枝一样往大都市人多的地方去。
在抓捕法子英的现场,法子英仍旧死不悔改,竟然还嘲讽办案民警工资非常少,对于拍照的工作人员,法子英更是对他嗤之以鼻,还质问对方,这种场合好玩吗?
法子英宁愿给予顽抗被击伤,也不主动的投降,像他这种罪大恶疾的人,如果逃跑的是他,他会金盆洗手吗?相信所有人的答案都是一样的。
劳荣枝有什么理由和法子英一起靠着抢劫杀人来谋生?劳荣枝本身是一名小学老师,像起初和法子英一起逃亡的时候,也带着教师证,随时准备找一份稳定的工作谋生。
又是什么原因让他放弃了这种正常的谋生手段,既然大家都在谈逻辑,又有谁能说出劳荣枝主动和法子英一起抢劫杀人的逻辑是什么?
警惕被“逻辑推理”绑架
我们经常说“道德绑架”这个词,但在这个案子当中,却实实在在的出现了“逻辑推理绑架”,很多人不是真正的关怀证据和事实,是用自己的逻辑推理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在很多支持劳荣枝死刑的理由中,都把
色诱、七条人命、潜逃23年等当成判劳荣枝死刑理所应当的理由。殊不知这些因素与死刑的定罪根本没有直接的关联。
难道色诱就要判死刑,难道案件当中出现了受害人死亡团伙当中的每一个人都要以死谢罪,难道潜逃了23年就要被执行死刑?从法理上来看,没有任何的道理。
其实要想真正的判犯罪嫌疑人死刑,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必须要符合法律的逻辑,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下,就不能够判犯罪嫌疑人死刑。
有人说如果没有劳荣枝的色诱,法子英也不可能杀害这么多人,从逻辑上来看,二者之间的确有一些因果关系,但这种逻辑根本不能再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上带来任何实质的价值。
比如,一桌人一起喝酒吃饭,其中一人喝多后死亡,请客的和劝酒的应该负点责任,但能说是他们有意要喝死对方吗?能说他们是有意杀人吗?
7条人命没有一个能证明是劳荣枝杀害的,劳荣枝应该负责,但绝对不应该是主责,证明劳荣枝共谋杀人的证据更是备受质疑,毕竟没有客观证据的话,想要证明二人有共谋行为,还是非常困难的。
对于很多犯罪嫌疑人来说,逃跑(逃亡)都是非常常见的事情,而逃亡本身并不意味着就要被判死刑,这不仅从法理上如此,从正常的逻辑上来说也是这样。
有人还说,如果受害者当中有你们的亲人,你们也会这么同情劳荣枝吗?这种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漏洞百出的问题,在任何相关事务当中,很多都有避嫌的政策。
为什么要避嫌?就是怕这种有亲属关系的情况会对正常的推断或裁决造成不利的影响,言外之意就是,如果用亲人的关系去看待问题,很容易抓不到问题的核心。
相信每一个人都会非常同情受害者,会非常同情他们的家人,但这种同情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应该被执行死刑,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所以那些用逻辑推理来断案的人,并不是说他们不够善良,只能说他们太感情用事。为什么现在无缘无故被别人打一巴掌都不还手了,因为大家都懂法了,逻辑不能绑架法律。
理性面对“疑罪从无”原则
在这个案件当中,很多人都提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个原则其实更符合时代的进展,也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更能够彰显法律的权威和严谨。
当证据不能够百分之百的确定一个人有怎样的罪行时,就不应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疑罪从无原则有些时候也比较难以界定。
就像辩护律师提供的那些证词一样,很多其实很难辨别他们的真假,但是否就说明了这些证词丝毫没有价值,答案很显然也是否定的。
就像新证人提供的这份新证词,如果现实条件真的无法确定相关信息是否是真实的,比如就是无法找到证词当中所提到的那些关联人,那是否就可以不在乎这份证词的内容了?
司法实践的过程并不是生搬硬套的过程,这里面其实也存在着很多法律逻辑,也存在着很多办案经验的问题,对于非专业人员和非从业人员来说,是很难理解司法过程究竟是一个怎样的过程。
很多法律条款看起来非常的简单,看起来非常容易结合实践,但在很多时候,法律条款并不能涵盖现实当中发生的方方面面,这都需要司法人员做出选择。
疑罪从无原则也绝非是简单的有点质疑就要不认可不采纳的意思,在实践当中还需要灵活的把握和运用,相比较于大家过分的关注疑罪从无原则,应该把重点放在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法律靠的是法律证据,对任何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实并不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而关于本案的所有疑问,相信最高人民法院会给大家一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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