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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天,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居住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
一天,雷天得知至爱的妻子葛嫣红,与黎塘某单位职工钟尚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心生怨恨,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气冲冲直奔钟尚的单位,惨案发生了……
被害人钟尚的陈述:我在酒吧认识葛嫣红并与她有了不正当关系。一天,我接到葛嫣红的电话说有人去找我,当时心想应该是她的丈夫来找,就想把我与葛嫣红的关系说清楚。挂电话后就去到黎塘某单位大门处等,不久就有一辆二轮摩托车开来到,由于眼睛被车灯照着,看不清来的人是谁?摩托车停下后,车上一名男子走过来直接用拳头殴打其头部,致使其摔倒在地上,该男子一边打一边骂,后该男子还用尖锐器械捅其颈部等部位,而后我就被救护车送去医院。我认为伤害此人可能是葛嫣红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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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天的妻子葛嫣红证言:我认识钟尚并发生了性关系。后我出轨的事情被丈夫雷天发现,雷天来到我上班的地方质问与我发生关系的男子的住址和名字,我被迫把钟尚的住址和名字说出来。雷天得知情况后,就离开了。其担心雷天回去找钟尚,就打电话给钟尚。
随后我开车去到黎塘某单位大门,看到一个人坐在地上,上前看发现是钟尚,他身上和周围地上都是血,我就到黎塘某单位值班室报告情况,值班人员就出来并拨打120电话,将钟尚送去医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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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天供述及辩解:我发现妻子葛嫣红经常是凌晨4-5点才回家(一般是凌晨2点下班),曾经去她上班的地方接过她,但都不见人,于是怀疑她在外面跟别的男人了。直到一天,看见有名男子给葛嫣红发QQ信息,其就打开信息来看,发现妻子跟对方存在不正当关系。
当时我跟父母说想离婚,但父母说为了孩子,叫不要离。为此我很痛苦,当日晚上,我去到妻子上班的地方质问她出轨的情况,但她没有承认,我把看到手机信息说出来后,她才承认出轨,并告诉对方叫钟尚,在黎塘某单位上班。我听后就直接开车去找钟尚,想去教训他一顿。
我开车来到黎塘某单位大门时,看见一名男子向其打招呼,其确认该男子就是与其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其停好车后即用拳头往他的面部捶打,一边打一边将他摁倒在地上,我起来想离开,看见该男子也起来,其觉得他曾当过兵,怕他起来打我,当时在气头上,也没有多想,就是想他死,于是就用扣在钥匙圈的水果刀往他的脖子处捅了6下,然后就开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重伤,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雷天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是想杀害钟尚,只是教训而实施伤害行为的”
经查,从主观和客观上,雷天的犯罪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案发后,雷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雷天已赔偿被害人钟尚的经济损失8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及危害后果,本院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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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一审判决:雷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思考:从情的角度看,雷天发现自己的亲密伴侣与他人有不当关系,对任何人都将是情感的巨大打击。然而,尽管我们可以理解他的痛苦,但并不能因此认可他的行为。
从法的角度看,无论钟尚与葛嫣红的关系如何,雷天都没有权利使用暴力,严重侵犯了钟尚的生命权和身体权。
此案提醒我们,即使在情感纠纷中,也必须遵守法律,不能以暴制暴。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基本的道德准则。
"宾阳五"参考的资料:刑事判决书桂0126刑初284号、网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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