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放贷人,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出借人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民间借款,那么借款合同就有可能无效,无效的情况下借款债务人不需要偿还高额利息,只需要偿还本金和年化6%的基础利息,已还的利息超出6%的范围折抵为本金。
下文我们以鲁法案例【2021】353号案件进行解析。
一、基本案情——原告多次借款给他人并起诉要回借款,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018年1月,王某向赵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2%,年息24%。到期后王某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2021年6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付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中,法院内部有其立案系统,通过案件检索查明,赵某在该法院辖区内曾经多次起诉,起诉案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主要纠纷内容都是要求被告还款,而且借条中约定的利息都比较高(一般自然人之间借款出于情谊、亲戚关系等利息不会特别高)。经法院统计,在2019年至2020年,赵某作为原告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就有17起。
法院综合认定赵某属于职业放贷人。
二、审理结果——赵某属于职业放贷人,所以王某只需要偿还本金加6%的利息
法院在上述查询工作后,结合借款人王某的举证认定赵某属于职业放贷人,最终判定王某偿还赵某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自2018年1月借款到实际还款时年6%的利息——相较于借条中24%的年化利息,王某现在只需要偿还四分之一的利息。
如果王某在此期间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则直接折抵上述总还款金额。
三、律师评析——职业放贷人对借款人有利,可以不偿还高额利息,但是出借人至少也可以要回本金加6%或者LPR的基础利息
首先职业放贷人并不好认定,因为目前国家法律没有统一的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确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相关的辩论“空间”就比较大。
其次,认定职业放贷人后,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种放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所以借款合同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利息利率无效,逾期利息等也无效,法院只能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最基础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加基础利息(年化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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