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看到一则法院旧闻。
内蒙古喜桂图旗法院于一九八○年三月五日接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核准判处被告段树江死刑,立即执行”的命令后,于1980年3月7日在牙克石召开大会,公开宣判对杀人犯段树江判处死刑。
宣判后,将段犯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段犯身中两弹,右后胸进弹,左前胸出弹。
当场的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检验,均认为已毙命。执行后拍了照。
但是,由于工作不细,马虎大意,在将段犯尸体运至火化场时发现该犯尚未死。
经院领导研究并请示上级法院后,会同检察、公安部门的同志,向段犯的亲属作了思想工作,于当日下午一时左右,在火化场附近对段犯又补了三枪,当时毙命,拉回火化场交其亲属火化。(摘自《人民司法》1980年06期)
这样的刑场事故,让我想起还有一宗,不过案情不太一样。
被告人王富,54岁,原四川省内江地区人。
1991年10月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体育场召开死刑宣判执行大会,当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宣读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并命令武警战士将强奸犯许某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后,站在罪犯两旁的两名武警随即拖上死刑犯许某某走向游行的卡车,就在接近卡车时,被告人王富突然从人群中冲至死刑犯前方,手持斧头向死刑犯的头部猛砍,结果一斧下去当即毙命。
经查,被告人王富系本案被害人的父亲。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当然也可以说是法院的一次失误事件。王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是不是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这样定罪有些难,相信全国人民也不答应。因为许某已经是个“活死人”,在1991年还绝少发生枪下留人的传奇。提前结束一个“活死人”的生命几分钟,也构成故意杀人?
但毕竟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被现代司法替代后,公民的私人行刑权全部让渡给了国家。国家的行刑权可能与公民(被害人)的认知有所不同。问题由此产生:在国家垄断行刑权后,是否允许民众部分或者说小限度地保留这种权利的行使?这些也让法官为难,该死案结果如何不得而知。我们还应该感谢时代,因为好在社会进步、法制文明了。(引自《法律上的意外》,王学堂著《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海洋出版社,2009年6月版,P154-155)
看到这则43年前的刑场事故,想到14年前我挖掘的这则旧闻,一晃多年过去。
可惜,现在这样的事几乎成了天方夜谭,而且似乎也不允许传播,真是让人感慨。
2023年8月22日星期二
王学堂著: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
法律学堂的店
50兑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