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子的母亲生病无钱看病向其借20万,事后母亲将老家的房子给女儿用于抵债。结果老房子拆迁可得200多万元补偿,这时母亲和儿子却反悔了,只愿还20万元本金。女儿不同意,直接将母亲起诉。
(案例来源:天津卫视科教频道)
郑女士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家里一共姐弟三人,父母一直比较宠爱两个弟弟,郑女士作为姐姐和女孩被父母要求严格,这也造就了郑女士独自、自主的生活习惯。
生活上郑女士依靠自己,学习上也非常努力,通过自己的努力,郑女士考上了一所名牌大学,顺利毕业后还获得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在工作期间还遇上丈夫。
郑女士的丈夫非常欣赏郑女士独立的性格,对郑女士非常疼爱。同时郑女士的婆家在当时经济状况比较好,郑女士结婚前,婆家已经为他们买好了车子和房子。
再回过头来看看郑女士的两个弟弟,一直被父母宠爱,生活上不能自立,学习上更不能自主,从小养成了好吃懒做的性格,还不学无术。
两个弟弟早已成年,无力养活自己,更无力赡养母亲。郑女士则每个月都会按时给母亲付生活费,哪怕生活费到账就被两个弟弟取走,郑女士也没有间断过。
不仅如此,在母亲生病时,郑女士还要拿出钱来为母亲看病。最近这次母亲突然又生病住院,待郑女士赶到时,母亲已经躺在病床上,郑女士看到母亲的状况也是心疼不已。
此时母亲看到女儿郑女士到来,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称自己身患重病,可两个儿子却拿不出一分钱的治疗费,无奈之下自己只得向女儿张口,借20万元用来看病。
郑女士此时已经顾不得那么多,二话不说就将钱转到了母亲的账户。借钱的事一拖就是两三年,母亲眼见自己也无钱偿还给女儿,想出将老家的房子给女儿用来抵债。
郑女士老家的房子多年没有人居住,就是拿去卖,也卖不出个好价钱,更别说20万了。郑女士无奈之下也只得母亲的办法,在母亲和弟弟商议之后,立下字据,双方自愿抵债,不得反悔。
可谁知这谁也看不上的老家房子竟要拆迁了,待郑女士得知消息时,拆迁补偿都定了下来,预计可以补偿200多万元,更让郑女士惊讶的是,当初要将房子给自己抵债的母亲,都没有将此事告诉自己。
待郑女士找到母亲时,母亲却称,拆迁规定房子的补偿款不可以给户口迁走的女儿,再者两个弟弟生活困难,要求郑女士不要和两个争拆迁款。等到拆迁款到账,会第一时间将20万转给郑女士。
郑女士听后非常生气,当初用钱时,儿子拿不出来钱,将房子自愿抵押,现在房子拆迁有补偿时,又私自要把房子拆迁款自留。郑女士不仅觉得母亲仍是偏心,更是觉得两个弟弟自私。
郑女士多次向母亲要钱都没有得到结果,在与丈夫商议之后,决定起诉母亲,诉求就是要求母亲按签订的协议上履行,该多少拆迁款,就给自己多少拆迁款。
郑女士的要求能够得到法律支持吗?
在审理过程中,郑女士的母亲认为,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可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郑女士的母亲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郑女士的母亲表示,女儿已经嫁人,户口也已经迁走,根据法律规定,自己无权将老家的房子转给女儿,即使签订协议转让,也是违反法律,属于无效的协议。
既然属于无效协议,郑女士母亲表示,老房子不能属于女儿,自己将借20万偿还给她就可以了。
可郑女士对于母亲的说辞也有自己的辩解,她认为,即使协议违法,房子不能转让,自己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母亲应当折价钱款对自己进行补偿。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郑女士的主张,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房子即便不能属于郑女士,当时郑女士母亲以老房子抵作欠款,本人签订协议属于真实意思的表示。
郑女士的母亲有还钱的义务,最终判决,郑女士的母亲将拆迁补偿的70%,共140万元给郑女士。
母女之间的一场纷争才算结束。对此,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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