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因遭受性侵而产生的生理、心理、健康等一系列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近日,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一起未成年人被性侵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文文(化名)的法定代理人暨母亲李四(化名)来法院立案,请求判令被告张三(化名)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2万元。李四哭诉道,“张三犯强奸罪的刑事案件已生效,但其未对我女儿进行任何赔偿。”经查明,性侵害行为发生后,文文遭受了严重的精神创伤,常常感到头部不适、产生幻听、重复动作明显增多、消极厌世……经医院诊断,文文患有(重度)焦虑症状和(重度)抑郁症状。截至目前,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文文尚未得到张三的任何赔偿。
法院判决
本案系侵权案件,应同时具备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原告在被告性侵前系学生,精神状态正常,现因被告的性侵行为而患有(重度)焦虑症状和(重度)抑郁症状,故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本案中,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个人三观、对两性关系的认识均未定型,性侵害行为既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极大地挑战了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文明底线。不仅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损害,还造成了原告名誉的贬损,更是在精神层面给原告带来长伴一生的痛苦。综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能否单独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该条规定与2012年的刑诉法解释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
承办法官认为,法条的变化,意味着允许司法机关积极探索特殊情况下的人身伤害赔偿。鉴于本案原告遭受性侵时不满14周岁,且被告实施犯罪后未获原告及家属谅解,亦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机关,铁山法院将继续能动履职,对于侵害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干扰破坏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法司法,筑牢保护未成年人的防线,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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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部门|民事团队
编辑|王秋桐
核发|徐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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