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
股市具有不确定性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在交易中亏损情况也非常常见,那么在法律实务中,涉嫌内幕交易且亏损的情况下,财产附加刑会如何判?
首先明确要明确一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所以只要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无论是否获利都不影响定罪,但无论在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这也必然会直接影响罚金数额,甚至是刑期。
这种情况大部分法院会仅仅象征性处以罚金,但是罚金数额上,法院有比较大的裁量权,有些案件没有罚金,有些多则数十万。像上海的一起内幕交易罪案,被告人亏损133万,最终法院判处的罚金高达50万。
这一点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尤其是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要为当事人梳理清楚事实和证据,尽可能争取利益最大化。
违法所得,可以说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除了刑期最重要的关注点。这也是关系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入罪门槛,刑期高低和罚金数额。尤其是在众多违法事实和证据清晰充分案件中,刑期很难争取降低时候,罚金刑就是很重要的辩护点,是应当为当事人争取利益的重要阵地。
总之,计算违法所得,既要考虑金融技术,又要考虑法律规范,繁琐复杂的同时从律师辩护角度来说,辩护空间自然也很大。从司法实务上而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这一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即便亏损,也要处罚,但处罚多少是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争取的。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主要针对上市公司、高管以及投资机构,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行为,除了上市公司外,新的刑法修正案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体,而对于财务造假、虚假证明,则是针对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将刑事合规和风险防范前置,一旦发生证券危机,应当从证券危机应对和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阶段,由刑事律师提前介入,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风险发生,做好救济工作。
康达·金融行刑律师团队基于办案经验和证券犯罪案件行刑衔接特点,由资深刑事律师、行政律师和金融非诉合规律师组成,未来对证券金融犯罪典型罪名涉及到法律问题整理,推出系列普法文章和视频,旨在为证券从业者及证券相关机构提示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为保障新时代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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