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他说都是傻的。”广东番禺。一位男子发现自己所住的楼层楼道有垂直裂缝,从13层到20层都有,业主们寻找原因,竟然发现问题出现在楼顶上,物管上面建了一个偌大的游泳池,有躺椅,有更衣室。对此,物管却称:这是消防用水池。
男子所买的这套房子,是在一个比较环境优美的小区,这里的房子质量好,服务也很好,所以他一直住得很舒心。
然而,他无意间发现,楼道墙体里竟然出现了垂直裂缝,而这条裂缝,让男子不得不怀疑房子的质量问题,而紧接着,不单是他怀疑房子有质量问题,13层到20层的业主们也在反映这个问题,说楼道里出现了裂缝。
看到这些裂缝,不少业主都很担心,房子到底哪里出现了问题。他们聚在一起,纷纷议论,紧接着,又有业主反映,楼顶上的消防门被钢槽和木梯给顶住了,无法进到楼顶上。
所以业主们纷纷觉得问题就出在楼顶上,他们一致要求看看楼顶。
经过业主们的努力,他们看到了楼顶的现状。当时他们被楼顶豪华的装饰给惊呆了。
只见上面有一个偌大的游泳池,上面的水清澈见底,肉眼可见,这水质有多好,水池旁边有躺椅,显然就是让游泳之后的人在这里晒太阳休息,除此之外,旁边还建的更衣室,周围还有别的盆景装饰。
如此豪华的游泳池,估计五星级的地方都没有建得这么好。然而,对于楼顶上存在的这些美景,业主们却一无所知。更让大家奇怪的是,这个游泳池并没有对外开放。
而直到现在,业主们才发现这个的是游泳池,很显然,这个游泳池是私人的,就是物管的负责人所建的。
这个游泳池装着这么多的水,已经压得13层到20层的楼层都开了裂。业主们发现这个问题之后,纷纷要求物管抽掉游泳池的水,辆楼顶恢复原状。
然而对此,物管却称:这个不是游泳池,储蓄消防用水的水池。但是业主们都不傻,消防用水池旁边怎么可能有躺椅?有更衣室。显然他就是提供给自己用的游泳池。
再说这个水池的水已经让楼体出现了问题,就算是消防用水,也应该赶紧将这些水抽掉,减轻对楼体的伤害。
因此,对于物管的说法,不少业主是愤怒的,他们觉得物管竟然使用大家的公共区域,并且还用钢槽和木梯顶住门,让大家不能进楼顶,一旦发生火灾,更加会出现严重的后果。
他们觉得物管就是不把业主们的人身安全放在心上,所以他们将物管的行为投诉了。
还好投诉了之后,物管被强制抽掉水池的水,并且要求他们限期恢复原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现在业主们还有一个担心,就是这个水池的水已经影响了楼层的安全结构,所以他们也找了鉴定处过来鉴定,看看他们所住的楼层是否已经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他们将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偌大的水池,不但业主们纷纷议论,看到的人都纷纷议论。
有的人觉得,物管的胆子也太大了,竟然公然使用业主们的公共区域,并且这不是单纯的使用,而是把这诺大的地方,建成游泳池供自己享受,实在是让人难以接受。
有的人觉得,物业为了不让业主们知道,还把消防门给锁住了,这真是不把业主们的人身安全放在心上。一旦发生火灾,这责任到底谁负?物管是否能承担得起这个责任?
还有的人觉得,这物管也太相信他们的楼房质量了,竟然建了这么大一个水池,装了这么多的水,竟然能导致楼道都开裂了,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小问题。
那么,业主们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业主们来说,楼顶属于他们的公共区域,那么物管是无权使用的。
楼顶屋面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任何人(包括房企,物管和业主)对楼顶屋面不享有专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物管是不能够在楼顶上建游泳池的,如果他在上面建游泳池,那么属于侵权行为,业主们有权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二、物管在楼顶上建游泳池,导致楼体出现了问题,这也属于侵权行为。
《民法典》有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因此,现在物管不但要将楼顶恢复原状,对于已经产生的损失和危害,他们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消除危害的责任。
对于在楼顶上建游泳池的行为,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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