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的彩礼,150万的房,你还让我活不?”小情侣相恋两年,男子本以为可以共度一生,却没想到临近婚礼女子家要这么多钱,男子只好选择放弃。女子却表示:如果要分开,那就要给100万青春损失费。
(素材来源:快乐解说)
男子是爱女子的,从相识开始,他就情不自禁地爱上了女子,女子温柔漂亮,对人还体贴入微,深得男子的喜爱。
所以男子不顾一切追求女子,在男子的真诚之下,女子答应了和男子在一起。
男子为了能够和心爱的女子在一起,他很珍惜一起相恋的快乐时光,他对女友也特别的体贴,在生活上也是对女子关怀备至,只要女子有要求,他也会尽力地满足。
女子在男子的照顾下,在两年的相恋时光里,大家都过得很愉快,并且两人也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男子本以为他终于可以和女子相守一生了,所以他满怀期待地去见他未来的岳父,岳母。然而这一次见面并不是那么愉快,他们竟然要他准备30万的彩礼。
这为难的男子,毕竟他刚出社会不久,手上的积蓄不多,但无奈他太爱女子了。
为了能够和女子过上幸福的日子,男子只好求助父母,父母为了儿子能过有人相伴的日子,他们咬咬牙,拿出省吃俭用一辈子的积蓄,再加上借上亲戚的钱,他们凑够了这30万。
凑够钱之后,他们便开始布置新房,迎接儿媳妇的到来。然而当男子表示可以给30万的彩礼之后,女方却反悔了,女子跟男子说,她妈妈还需要男子买一套150万的房,并且只能写她的名字。
男子当时一听就崩溃了,150万啊,可能他省吃俭用一辈子都很难挣到这么多钱。
男子只好和女子商量,说房子可以以后买,现在真的拿不出这个钱。但女子却不同意,坚决不买房就不结婚。男子不想为难自己,不想为难父母,也不想耽搁女子,他痛苦地提出了分手。
然而他没想到,这只是他痛苦的开始,更痛苦的事情在后面等着他。
当女子得知男子要分手之后,就对男子不依不饶,非得要把婚礼进行下去,她专挑男子上班时间,带着亲戚拉着横幅在男子的办公室下喊话,让男子丢尽了脸面,为此男子工作都丢了。
男子很痛苦,然而女子却以为男子在逃脱责任,让一帮亲戚打了他一顿,女子扬言:给180万,婚礼正常进行,如果不进行婚礼,那么就要给100万的分手费。
男子这一刻崩溃了,他向女子大吼着:30万彩礼,150万的房子,你这是要逼我吗,你还让我活不?
女子看着发怒的男子,也不甘示弱地问了他一句:难道你还要打我不成。
而这一句让男子控制不住自己了,扬手就给了女子一巴掌,然后瘫坐在地上。
而此事发生之后,引起了大家的纷纷热议,不少人都很同情男子,他不但不能和女子结婚,还连工作都丢了,这真是压垮骆驼的一根稻草。
他们觉得,这样的高彩礼真的是害了这名男子,也破坏了他们的感情,而男子放手也是正确的,毕竟达不到他们的要求,就算结婚了,也会面临各种压力,他们的婚姻依然会受到种种考验,所以既然不合适,那么趁早分开及时止损也是正确的。
反之女子的行为,真的让人很难接受,毕竟男子也尽力了,女子如果真的在意这段感情,那么就不要为难男子。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件事?
一、对于男子来说,30万的彩礼已经很高了,再加上婚前再给女方一套150万的房子,这确实是很为难他,毕竟就算结婚了,能不能共度一生还是一个问题。
那么如果男子真的答应了女子,愿意给她30万的彩礼,并且给她买一套150万的房子,如果他们俩也结婚了,但后面又离婚了,男子能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
二、对于男子来说,30万的彩礼已经是倾尽所有,如果因为彩礼结婚,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而他们的婚姻又破裂了,那么这种情况下,男子是可以要回这30万彩礼的。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彩礼虽然是重视女方的表现,但彩礼不是只保护女方,法律上也是保护男方的,如果因为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那么双方分开时,女方就应该返还,就算不返还,法律上也要求返还。
三、对于150万的房子,这属于婚前财产,就算是写了女方的名字,那也只属于赠送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民法典》有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如果这位男子有能力承担这180万,他还是可以和女子结婚的,因为他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用担心结婚之后因为离婚而倾家荡产。
对于男子的做法,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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