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法庭调查阶段有个质证程序,这是相当重要也是科学的程序:
1、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否要谨慎:无论原告和被告出示的证据,法官要求相对方质证时,如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吃不准?不要轻易否定,可以说“有法官或合议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确认”,如果相对方的证据是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或视频证据,原则上是要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如果你面对真实的证据不认可?法官可能认为你在质证撒谎;如果有些证据吃不准,可以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暂时不好确认,等休庭以后能够再给我几天斟酌期。
2、质证要有针对性和准确性:也就是紧紧围绕诉讼相对方的“证据三性”和“待证目的”进行质证,如果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好质证,可以有个兜底质证,也就是指出该证据不能完成证明目的。
3、质证要最大限度的把相对方逼到死角:这是质证的最高目的,比如说原告向法庭出示一份“证言”,但是该证言的作证人在案件发生时你有反证:该证人经我方调取证据不在案发现场,也就是不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因此该证人不具备证人资格,请求法官高度重视其做伪证的情况,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这就把这份证人的证据逼到死角无法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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