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则判决书上网相关信息未作处理致被性侵少女信息泄露的新闻引发热议。
2023年 7月31日,在未对未成年受害者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情况下, 陕北 延川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的民事纠纷判决书上传至裁判文书网。
8月2日, 家人 在短视频中看到,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民事案件判决书截图露出了 未成年人 的姓名。 在 裁判文书网,涉事判决书 未成年女性 的姓名、监护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强奸案的案情等信息全部未经处理就被公开。
家人找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撤下判决书,在上级法院的干预下,8月7日,判决书被撤下网。
这个案件除了文书上网的不当,其实案情也很值得研究。
2022年,白某通过短视频平台与13岁的张彤网上聊天,两人见面后发生性行为。
延川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5年9个月,民事判决白某赔偿张彤 6200余元 。
白某案发时是延川当地某部门事业编制公职人员。判决书显示,白某称 “ 自己的公职已经被开除,没有工资收入。身无分文,无能力 赔偿 。”
一起强奸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只赔偿6200元,而且还没有履行,确实让人感叹。
其实,这样的判决是有法律规定的。
有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件:
2001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西某到本村王某某(女,1986年10月出生)家的小卖部买完东西后,发现是王某某独自一人在家,遂产生奸淫恶念,强行将王某某拉到东卧室内,采取捂嘴、强行脱衣裤等手段将其奸淫。2002年1月11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当地的市人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早孕,并于2002年1月19日在该院做人工流产术。被害人王某某被强奸后因检查、手术共花医疗费7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奸淫妇女,且致被害人怀孕流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以严惩。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所提出的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贪污判处西某有期徒刑七年;西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50元。
我当然相信法院判决的公正性,法官们这样下判也肯定有他们的理由。但我还是不能不思考,我想问的是:罪犯的七年徒刑,加上76.50元的民事赔偿,对一个年仅十五岁,因被奸而行流产术的少女来说法律还其公道了吗?她会不会对法院的判决、对法律的公正提出怀疑?
该受害少女有无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从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看,刑事案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刑事责任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就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造成王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法律依据。
在当前阶段我国现行刑法、刑诉对被害人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被害人尤其是强奸案被害人容易再度成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受害者。
2023年8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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