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厦门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对夫妻因对手术效果不满意,同时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共同起诉医院,要求赔偿。
丈夫结扎一年后,妻子却怀孕了
原来,2019年12月,刘先生(化名)在厦门某医院进行输精管结扎手术,花费2000多元。2021年初,刘先生的妻子被查出怀孕。经过考虑,刘先生的妻子实施人工流产。
2021年3月,刘先生前往其他医院检查精液,经检验,精子活动率为60%。次月,他在实施结扎手术的医院再次检查,精子活动率为54.2%。
刘先生表示,医院只告诉他术后3个月内需要避孕,之后就不再需要了,出了这样的意外,给自己和妻子带来了伤害,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时,医院表示,刘先生曾于2020年5月复查,当时报告显示尚有精子留存。为此,医生明确告知刘先生,还需要3至6个月、10次左右射精后才能完全排净。医院还表示,为刘先生实施的结扎手术有效率并非百分之百,术后两年可能发生自然痊愈。
尽管医院认为,其已经向刘先生充分告知手术的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但是,医院未能提供刘先生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法院: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
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至少应该留存手术知情同意书备查,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医院已履行告知义务。因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刘先生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配偶怀孕,进行人工流产,医院侵害了刘先生及其配偶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医院向刘先生赔偿4947.68元,向刘先生的配偶赔偿971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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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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