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维护交易的安全性,让合同多方都按照协议进行活动,不违约,因此很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会约定非常高的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比如我们曾经见过有读者拿着离婚协议来咨询,我们一看,协议中居然约定对方如果不支付抚养费需要赔偿违约金100万元。这种约定很显然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范围,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一、法院不支持过高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在违约金约定过高时法院有权利进行调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不能过高,一旦超出法院认为的合理范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有权进行降低。
二、法院认为合理的违约金范围是多少?有具体的比例吗?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合理范围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实践中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要看违约造成的损失,没有固定的比例。
而违约造成的损失,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进行确认。
三、可以认定为违约造成的损失有哪些?
确定的损失应该是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见的利益,不包括无法预见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我们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王婆向张妈买一只母鸡一只公鸡,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一方违约则赔偿两只鸡的钱,但是到了一个月钱奶奶以更高的价格从张妈手里买走了这两只鸡,那么很显然张妈就对王婆构成了违约。
那现在张妈应该赔给王婆哪些钱呢?按照一般原理,张妈需要赔给王婆两只鸡的钱——这属于确定的损失,并且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如果市场上鸡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现在王婆要花两倍的价格重新买鸡,那么张妈就需要按照两倍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造成王婆要花更多钱的罪魁祸首就是张妈。
那王婆能不能说,因为你没有卖给我鸡,所以我收不了鸡蛋,鸡蛋还能孵小鸡,我有生之年能靠这两只鸡赚100万,张妈你应该赔我100万元?这显然就不合理了——张妈在和王婆签合同时,可无法预见王婆有生之年能靠自己这两只鸡赚100万元。
以上就是有关违约金如何确定的基本知识,实践中由于牵扯到复杂的商业行为、交易模式,很难简单化套到“鸡”的身上,以上的例子只是一种具象化的简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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