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二审终审制,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这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如果当事人服判不上诉,或者是二审对一审予以了维持,一审判决才能生效,否则如果当事人因被剥夺了法律赋予的上诉权而没有上诉,又没有二审对一审的维持,一审判决书则应依法无效。
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不仅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使当事人虽然不服,但却未能上诉。而且在后来的多次诉讼中还均被法院以与生效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判决系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那么剥夺了当事人上诉权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如何生效?这是一个值得也应当探讨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只有在当事人服判而未提起上诉,或者是有了二审的维持后才能生效,否则依法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在该案中法定的上诉权被剥夺当事人后又提起诉讼,但却又被以与已生效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书系重复诉讼为由而驳回起诉,那么让当事人至今也不明白的是,这份剥夺了法定上诉权,也没有二审维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真的有效吗?如果说有效,又是从哪天开始生效?生效的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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