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及镇江市《关于镇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5〕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政策执行情况,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解读如下:
Q
奖励扶助对象
A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年满60周岁,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二)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如果一方是城镇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一方可以申领规定的奖励扶助金。人户分离的在户籍地申请办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有过违反政策生育行为的,不作为计划生育家庭。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Q
奖励扶助条件
A
(一)奖励扶助的年龄规定:以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经死亡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农村家庭,在女方未满49周岁男方已满50周岁时,男方可先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待女方年满49周岁,双方转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不再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三)终身未育者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全部死亡现无子女的,不享受奖励扶助制度。
(四)“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括以下对象:
1、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2、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3、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4、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5、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五)“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界定条件:
1、1992年4月1日以后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应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定执行,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期间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为有效证件;
2、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级审议、镇级审核程序加以确认;
3、收养必须是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奖励扶助范围;
4、生育后收养或收养后生育,以及收养二个孩子,均属已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Q
申请人应提供的证件或材料
A
申请人在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后,于1月份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依法收养子女相关证明、子女死亡的提供原始死亡证明等材料。1982年以前事实婚姻由村民委会员出具事实婚姻证明。
Q
奖励扶助的发放标准
A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实际发放标准。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扶助金,每人每月80元(现行标准),直至亡故为止。
Q
奖励扶助的发放和终止
A
(一)奖励扶助金以半年为结算单位:
1、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周岁(特殊情况满5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特殊情况满50周岁)的可以享受半年奖励扶助金;
2、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二)终止奖励扶助金发放的情形:
1、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2、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3、奖励扶助对象将其户口迁出的;
4、错批的;
5、户口性质发生变化的。
编辑:张萌萌
来源:句容卫健委(基础分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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