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原告王某是一名公众人物,被告张某于2020年11月30日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搬运、转载一篇关于原告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当日即引发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近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的名誉及声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侵犯原告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案涉新浪微博账号共有近486万名关注粉丝,微博认证为“微博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
案例二:“大V”私信被骂后“挂人”泄愤被判侵权
刘某是微博平台的法律类“大V”博主,粉丝数量近50万,另一微博用户孙某因某一时事问题与刘某观点不同,通过微博私信向刘某发送侮辱性言辞,对刘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刘某在微博上公开“挂人”,连续公布多条微博和评论,公开二人的私信聊天截图、孙某个人照片及孙某微博个人账号信息截图,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论对孙某进行反击,引发许多网友关注、评论、转发。孙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博私信多次向刘某表达歉意,但刘某均未接受,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在其个人微博及就读学校官网公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孙某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删除涉案侵权内容,在微博公布道歉信,并支付精神损失费。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判决刘某删除侵害孙某肖像及名誉的涉案微博及评论,双方相互书面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相互抵消。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四中院,四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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