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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小李住在绍兴某高档小区,某日,小偷撬锁进入其家中,将贵重物品洗劫一空。小偷被抓获后,仅退赔了部分财物,还有十万多元损失无法追回。经查找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小李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安保措施,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调取的监控显示,小偷进出小区的一段时间内,小区门禁损坏,没有维修。该小区保安擅自离岗,一直没在值班室执勤。那小李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观点
小偷应当对小李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小偷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物业公司才需要根据履行义务的不当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其中之一是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安保措施有明确的约定,而小区保安在案发时没有在值班室执勤,小区门禁也未及时维修,未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为不法分子的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物业公司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在小偷不能弥补的业主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来源:中国普法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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