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警醒一片人!威宁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暨跨境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您:有种“忙”千万不能帮,小心触犯“帮信罪”。
01.
案例1:
6月18日,我县辖区某某企业法人甲接到一个显示归属地是广东佛山的来电,对方自称是广东粤财金融担保有限公司的经理沈某某。问甲是否有贷款意向,甲说“想贷的”,对方称他可以帮甲贷款但要收手续费,一万元要收一百的手续费。双方在电话里谈好后,对方让甲提供两个K宝,一张单位结算单,一张甲本人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甲于6月20日通过快递按对方要求把贷款所需材料寄往其指定地址,并把单号拍照发给对方。6月25日甲发现企业网银登录不了,于是打电话问对方,对方称财务已下班,次日甲的企业网银还是登录不了,甲才意识到有可能被骗了,立即跑到某银行冻结了自己提供给对方的银行账户。经查该账户已有14笔交易记录,涉诈金额300万余元,该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02.
案例2:
7月9日,我县雪山镇居民乙因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经公安机关调查,乙的银行卡上出现多次大额资金转账记录,乙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 ,目前,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案例3:
7月10日,我县五里岗街道居民丙贪图小利,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流水达17000余元。丙因涉嫌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威宁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暨跨境违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
一、凡是实施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支付账户等)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
二、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微信、QQ、支付宝等行为都是违法犯罪。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 “帮信”违法犯罪活动。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可随意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息,避免给个人财产造成损失,也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来源:威宁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暨跨境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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