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凌晨,酒店。
白某正在和小美亲热,突然,有人敲门,说是酒店保洁,来换一下洗漱用品。
白某快速穿了件衣服下床开门,谁料,一打开门,突然冲进房间四五个警察,“抱头蹲下!”随即警方将白某和小美以涉嫌卖淫嫖娼带往派出所问讯。
白某本是一个普通的职员,本本分分的过着生活,闲暇之余会和朋友去酒吧喝酒。偶尔的机会,和朋友合办了间酒厂,没曾想,赶上当地举办活动庆典,酒厂大卖,白某也因此突然暴富。
钱包突然变鼓的白某再也不想每次只在一个小酒吧喝酒,也想体验灯红酒绿、骄纵奢靡的感觉,便约朋友去当地有名的一家夜总会喝酒。
时间快进到了案发当晚,白某和朋友开了个包厢,边喝酒边畅聊,第一瓶酒快喝完时,来了位推销酒水的小美。
白某一看见这位酒水小姐便看直了眼,心想:这不是我梦中情人的模样吗?
看着小美努力推销但大都被顾客拒绝的样子,白某心疼起来,便想接下小美推销的这一单,讨小美欢心。白某便说:“1212元是吧,我要了,来来来我直接转你手机上!”
果然,白某的举动让小美既感动又开心,小美对白某也产生了说不出来的好感。
这晚,小美便陪着白某喝酒畅谈,从白某口中,小美得知了白某是酒厂老板,家里还有妻子女儿,但妻子从事的职业需要常常出差,白某不仅需要忙酒厂的工作,还要照顾女儿。醉醺醺的白某向小美倾诉着烦恼:“我都跟我老婆说了让她辞职,当个全职太太多好啊,我现在挣钱了能养得起全家,可她就是不听!”
此时,小美心中便萌生了一个念头:上位。“你老婆不知好歹,可是我不一样,我可以帮你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小美心中想着。
表面上,小美体贴地安慰着白某,“白老板,您真的好辛苦呀,家里家外的事都要您操心,但却没人体贴照顾您,哎我要是您的妹妹就好了,肯定天天帮您带孩子”,轻声轻语的安慰撩得白某心头泛起层层涟漪。
到了凌晨,夜总会将要关门歇业,白某仍和小美聊的甚欢,双方迟迟不肯结束,但不是因为一见如故、知己情谊,其实,双方都“各怀鬼胎”。小美想的是借机上位,白某想的是小美如此貌美,何不占占便宜。
“要不我们去开个酒店,继续喝酒聊天吧。”白某向小美提议。小美毫不犹豫就答应了白某的邀请。
于是,白某就同小美去酒店开了房间。两人共处一室,聊到深情处便亲热了起来,这时事件就回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警察将白某和小美以涉嫌卖淫嫖娼带回派出所。
警方认定,酒钱1212元是白某支付给酒水小姐小美的嫖资,因此以卖淫嫖娼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以行政拘留15日和5000元的罚款。
对此处罚决定,白某并不服气,他认为我们两个是相互自愿发生性行为,而且那1212元是酒钱,不是嫖资。
于是,白某又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
白某当然不会同意,既然复议不行,就走诉讼吧。白某直接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卖淫嫖娼首先要有金钱交易,并且双方要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如果没有发生金钱交易就先发生了性行为,意欲事后再支付款项,也可认定构成卖淫嫖娼。
而在本案中,白某与小美主观上并未对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而是自愿发生性行为,双方都有不同的目的,但这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仅应予以道德谴责。
同时,白某转给小美的1212元是酒水销售的款项,最终小美仍要交付给领导,而非卖淫款项,因此警方在进行处罚之前并没有查明事实,在证据不足以认定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程序。
最终,法院认定:白某与酒水小姐小美之间不存在嫖娼关系,而是双方自愿发生的性行为,并判定公安机关撤销对白某的处罚。
【法律解析】
1一、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嫖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我们来认识一下卖淫嫖娼的构成要件。
卖淫嫖娼要求接受卖淫服务的人必须是不特定人,如果一女被特定人包养,并不属于卖淫。
其次,关于卖淫嫖娼的内容,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发生性交行为,
二是发生口交、肛交等类似性交行为。
单纯为异性手淫的,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不属于刑法规定范围内的“卖淫”,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
卖淫嫖娼的支付方式是钱色交易,钱指金钱或有价值财物。权色交易不算卖淫。
最后,还要求双方在主观上达成卖淫嫖娼的一致。
本案中,金钱交易仅仅在白某向小美支付酒水款项时出现,而后小美将1212元酒水款项交付给领导,小美自己并未从白某处真正获得金钱或有价值财物。因此,小美与白某之间并未存在卖淫嫖娼的支付方式。
主观上,白某与小美也未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两人皆是自愿一同前往酒店,并自愿发生性关系,白某的目的是占便宜、小美的目的是借机上位,主观上并不存在卖淫嫖娼的意图。
因此可以认定,白某的行为不构成嫖娼。不属于法律规制的范畴,可以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及思想教育批评。
二、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白某支付给小美的1212元是嫖资,白某与小美之间是钱色交易。
但其后,法院进一步调查取证证明,白某支付的1212元是酒水款项,小美收款后便上交给了夜总会领导,并未占为己有。
而后,白某与小美聊的起兴,相互打着不当主意,便相约前去酒店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并未对嫖娼卖淫达成一致,也并没有嫖娼卖淫的意图。
因此,公安机关在未查清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对其处罚应予撤销。
三、当事人白某是否可以反诉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做被告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公安机关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被告。在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被撤销,白某能否申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就作出决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至于白某是否有权申请补偿,要根据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相关侵犯财产权或人身权利的情形,如果白某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因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而受有损害,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赔偿。
延伸思考
嫖娼是法律以及社会都零容忍的违法行为,嫖客的行为对自己、对被嫖娼的人、对家庭和社会都会造成重大损害。社会公众应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背离的不良信息,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抵制各种诱惑的能力。
本案中,白某与小美虽然不构成嫖娼卖淫,但他们发生性行为的目的都是不良思想,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白某应该检讨自己的思想,承担其家庭责任,小美则应该靠自己的努力过上想要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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