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工作忙没有时间做饭,经常买外卖,可十次有八次被偷走,男子一气之下点了三个超级辣的蛋挞,果然又被人偷走了。让男子没想到的是,对方竟找上门称嘴都被辣肿了,要男子赔2000元。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周先生是一个单身上班族,平时一个人生活加上工作繁忙,下班到家天都黑了,累了一天也不想再做饭,基本以点外卖吃为主。
一般在快下班时,周先生就把餐点好,周先生所在小区要求所有外送都放在小区门口的桌子上,小区内不允许外人进入,方便管理。这样周先生下班到小区门口取着自己的餐就可以回家了。
刚开始时周先生点餐取餐都很顺利,没有出现过什么意外的问题,可过了一段时间,周先生下班准备取餐时,左扒右扒都找不到自己的餐,找到外送小哥时,小哥却能找到各种方式证明确实是送到了。
周先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周先生下班不仅不能及时吃到饭,还要花钱再重新点一份,再等待一段时间才能吃上。不仅浪费了钱,更浪费了时间。
这天加班完,周先生到门口想取餐时,发现外送又被偷走了,周先生也不是一个小气的人,掰下手指头算算,一连点了十五次外卖,被偷走了8次。
周先生在门口打听了一番,别人的餐都不丢,专偷自己的。周先生气恼之余,想出了一个办法惩治一下这个小偷。
第二天下班前,周先生照例又点了餐,他这次还是点了每次都被拿走的蛋挞,只是这次他备注了:超级辣,辣到让人受不了的程度。
店家看到周先生备注,感觉有些奇怪,但还是照做了。到了下班时,周先生一看,自己点的餐果真又被拿走了,这次他反而没有生气,还有些幸灾乐祸的样子。
周先生心想这回可以好好惩治这个好吃的人,叫你每次都偷偷拿餐,想着拿餐的人吃到超级辣,周先生之前的气都消了,一路乐呵呵的回了家。
可到了家没有多一会,周先生家里的门被砸的咚咚响。周先生从门缝看了看,根本不认识这个砸门的女子,直至女子大声叫嚣,周先生才明白,原来每次都是女子的8岁儿子偷了餐。
小男孩放学比周先生,每次走到门口都要瞄几眼放在桌子上的餐,他发现每次周先生点的餐自己都很爱吃,竟形成了放学后就拿餐的习惯。
直至这次,他吃了周先生点的超级辣蛋挞,不仅把嘴唇辣的翻过来,还因此花了2000元钱的治疗费,当晚还在院里住着没回来。小男孩的家人找上门要周先生负责,承担治疗费外加赔偿。
周先生认为,男孩的家长没有责怪自己的孩子偷吃东西,反倒怪起自己买超级辣的蛋挞,把男孩辣到了。
周先生没有理会男孩家长的责怪,更不会承担男孩家长提出的赔偿要求。男孩的爸爸见讨要无果,夫妻二人以男孩监护人的身份将周先生起诉了。
那么,男孩家长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付吗?
1、《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男孩年仅8岁,其父母做为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周先生的订的餐短时期内被偷了8次,行为人已经符合盗窃。《刑法》规定的盗窃罪,不止是数额犯,还是行为犯。几次餐的价值不大,可多次盗窃同样属于盗窃罪。
《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同时《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实施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12周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8岁男孩偷周先生的餐,应该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2、《刑法》规定,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中规定的不法侵害包括任何侵害他人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周先生的外卖总是被偷,他为了制止自己的财产不受不法侵害,采取的特殊措施,且辣味加重并不属于明显过激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
辣椒属于日常生活常见的调味品,浓度增高,也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周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他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后,驳回男孩家长的诉求,并由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对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样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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